开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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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对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并将其执行情况作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各单位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常态化监督,并将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这一举措再次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推向大众视野。
带薪年休假是法定休息福利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而定: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不过,若职工存在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不同工作年限对应不同时长的病假累计超期等情形,则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在实际操作中,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可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能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不安排,但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若单位不履行此义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需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病态“加班文化”触及法律红线
前段时间,“强制下班”频频冲上热搜。据《工人日报》报道,有公司开启了“不准加班”运动,强制员工晚上9点必须下班,并由HR进行巡楼检查;有的公司全面落实双休制,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必须提前一周审批,工作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天;有公司发文要求严禁下班后开会及形式主义加班,减少微信群、减少手工报表和作业等。今年以来,多家企业加入“反内卷”行动,推出各种举措,切实保障员工休息权,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
“强制下班”冲上热搜的同时,也从侧面说明这并非职场常态,“加班文化”在一些企业中仍不同程度存在。针对“加班文化”盛行,《方案》明确,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我国劳动法明确,“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这一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这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现实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现实中,那些打着“劳动者自愿”旗号无休止加班的用人单位,实则触及了法律红线。
对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法律也有清晰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弹性休假与春秋假有待推广
《方案》鼓励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连休,实现弹性错峰休假。目前,周末2.5天弹性休息模式已经在多地开启。如山东、甘肃等地,已尝试推行2.5天小长假,即“周五下午+周末”的小短假调休方式。这种弹性安排在保证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创造必要条件鼓励和引导劳动者在重要法定节假日前后集中安排休假,形成较长假期的旅游黄金周,既能让劳动者更好地规划自己的生活,又能促进旅游等消费市场的繁荣。
此外,《方案》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探索设置中小学春秋假。目前,春秋假虽然还未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普及,但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尝试推行。春秋假通常是在春季和秋季各设置一段假期,让学生和教职工在适宜的季节里进行休息和学习活动。对于上班族来说,部分企业也在探索类似的休假模式,这有助于缓解工作压力、提升工作效率,同时也能带动春秋季节的消费活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相关政策的完善,春秋假有望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推广。
“能休假”“休好假”,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以职工为中心”的应有之义。劳动者应清楚知晓自身在带薪年休假方面的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说“不”,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及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河北工人报记者 周斐)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