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上海高院指导,上海一中院与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主办的第二届,以“刑民交叉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为主题,围绕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标准、权利救济、法律责任、诉讼程序等四个议题展开了充分讨论。现将研讨内容综述如下:


目录

01

议题一: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厘定

02

议题二: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权利救济范围是否要有所限制

03

议题三:如何分配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04

议题四: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如何衔接


实务界和学术界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标准大体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民事和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或者在事实上存在关联的案件,判断是否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应以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为标准。典型适例如故意伤害犯罪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应按先刑后民的程序处理。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含单一与复合行为)造成或引起两种以上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需要通过刑事与民事两种诉讼手段才能进行充分救济的案件。除上述“同一事实”的单一行为外,两个以上的行为呈现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关系时,即表现为一个复合行为,涉及刑民两种诉讼,也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顺序处理。


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同一事实”或“同一行为”,案件事实只是不同的裁判者基于不同的法律构成要件对生活事实进行的提取,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对生活事实可以各取所需,分别评价。

刑民交叉案件的争议虽因刑事、民事诉讼程序的先后顺序而起,但落脚点在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即损害赔偿范围是依侵权责任按填平原则只保护本金,还是依违约责任也保护获利;赔偿主体是依过错大小共同分担赔偿责任,还是按合同文本由单一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两种不同的界定标准导致争议案件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裁判的社会、法律效果应当作为解决争议的考量依据。

刑民交叉案件应该存在类型的差异性,在总体目标一致的基础上,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提出不同的处理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应当重视法律评价的充分性和整体性。如果案件事实进入裁判者的目光之前是相互关联的,不同的行为主体对于造成损害结果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大小与客观上的行为原因力差别,对此我们不能因为案件事实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其进行人为地切割,否则就缺少了对相关事实的整体性把握,得出的结论也难免存在片面性,甚至可能相互冲突。


在犯罪行为涉及第三方的场合,被害人除了通过刑事追缴退赔弥补损失外,往往还会针对第三方提起民事诉讼,以救济受损的权利。关于被害人通过刑、民两种途径进行权利救济的范围是否要有所限制,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被害人向刑事被告人以外的主体主张权利时,对应的法律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民法进行调整,对于其权利救济的范围自然也无需以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


被害人的损失系由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范围也随着犯罪既遂而得以固定,所以,被害人无论是通过刑事追缴退赔,还是向刑事被告人以外的主体主张权利,其权利救济的范围整体上仍要以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

本议题以行为人欺骗他人提供担保骗取银行贷款为例,探讨了类似情形中权利救济范围的限制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中对被害人损失的认定应当保持一致。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该损失在客观上应当是固定的,因为损失的大小是衡量被告人刑事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若刑事追赃和民事诉讼对被害人的损失大小认定不一,则会影响对犯罪行为法益侵害程度的认定。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权利救济应当以“填平”损失为限。犯罪行为在本质上是侵权行为,在此背景下被害人权利的救济需要遵循“填平”原则,无论是刑事追缴退赔,还是通过民事诉讼救济权利,都应当存在一个限度,即以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为原则。


司法实践中存在被害人的损失在客观上系由被告人和其他主体共同造成,但其他主体未被认定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此类案件既涉及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被害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如何平衡各方的合法权益,一直是此类案件的难题。就该问题大体上存在两种对立观点:


对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纠纷的审理,只要能肯定民事案件的主体与刑事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就应当以民事法律规范认定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受刑法规范的限制。


刑民交叉案件中进行民事责任的划定时,需要综合考虑造成损害后果的诸多因素,并追求各方利益的平衡。

本议题以被害人从职业放贷人处高息借款用于向套路贷分子偿还债务为例进行了探讨。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责任归属需要考虑各方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刑法上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不构成共同犯罪仅仅是相关主体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但在衡量涉诉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时,不能不考虑其对犯罪后果的“助力”作用,进而实现涉诉各方对法律责任的合理分担。

刑民交叉案件中责任的划定要考虑实质公平。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最多只能挽回犯罪行为对其造成的直接损失,与之相对,在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需对外承担责任时,也应当以此为限。否则,会导致被害人既要承受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失,又要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归责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对被害人的“二次加害”,还会造成其他相关主体从被害人处获得“超额”救济的不当结论。如此,既违背“不允许任何人从犯罪中获利”原则,亦有可能催生“趁火打劫”的现象。


长期以来,实践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衔接问题都存在争议,主要争议在于是应当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

先刑后民更有利于事实认定的一致。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而且侦查机关具有更强的调查能力,刑事诉讼认定的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因此,采取先刑后民的路径更有利于确保民事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有充分证据支撑,并避免民事裁判因与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不一致而被改发或提起再审。

先刑后民更有利于法律评价的一致。对权利的救济是刑法和民法追求的共同目标之一,此外,刑法评价更加注重从实质上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先刑后民有利于民事裁判借鉴吸收刑法对某一行为的违法性评价,确保法秩序的统一。

先刑后民更有利于为合法权利提供周延保护。刑事诉讼在追赃挽损方面力度更为强大,先启动刑事诉讼,可以尽早掌握被告人的财产状况,避免被告人转移违法所得。此外,在涉众型刑事案件中,各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需要通盘考虑,如果允许部分被害人先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势必影响到其他被害人权利救济的落地,难以实现对被害人的公平救济。

例外情况下允许刑民并行或先民后刑。实践中存在一些刑事案件涉及的权利归属有待民事裁判确认的情形,如果采取先刑后民可能导致无法准确认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进而影响刑事案件的定性;还有一些案件中,刑事案件被告人脱逃导致被害人的权利无法及时得到救济,如果严格遵守先刑后民原则,可能导致被害人无法及时向被告人之外的其他主体主张权利。针对上述情况,应当例外地允许刑民并行或者先民后刑。

文:吴广振

值班编辑:郭葭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