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52期】
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因越过道路中心虚线往对向车道绕行时,与邓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经路人报警,邓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邓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认定,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23年3月27日,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与邓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到位,张某最终取得了邓某的书面谅解书。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张某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考虑被告人张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赔偿了邓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邓某的书面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被告人张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要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违法,也涉及民事赔偿,若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还要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刑罚加重,交通肇事后,不要逃离事故现场,应积极及时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供 稿」朱沛静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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