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除遭遇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遭受意外伤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被侵犯;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被侵害;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或追究保证责任等几种常见的情形外,通常情况下,需事先有约定,法院才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但也有例外。
最高法在《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和《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中均支持了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的律师代理费。
最高院在案例一中明确:
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情况下,拒不支付相应工程款,即使合同中无律师费负担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对方为合法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理由是:虽然合同并无律师费承担的约定,但诉讼系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引发,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系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同理,保全费亦系守约方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最高院在案例二中则认为:
违约行为导致对方为维权所付律师费属于因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
关于律师费问题。本案中,洛阳龙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因洛阳城建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所致,洛阳龙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洛阳城建公司向洛阳龙武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除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外,相关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即使最高院判例,也不意味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然援引或参照对其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也会千差万别,具体情形应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准确判断。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