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未经全体一致同意转让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本文通过真实案例解析法律要点,结合《合伙企业法》及司法实践,厘清份额转让的效力争议,为创业者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例引入:一场“先斩后奏”的份额转让纠纷

2023年,某餐饮合伙企业发生一起纠纷。合伙人A(化名)因资金周转困难,擅自将名下30%的合伙份额以200万元转让给外部投资人B(化名)。其他两名合伙人C、D得知后,以“未经全体同意”为由要求认定转让无效。B则认为已支付转让款并参与经营,主张协议有效。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发现,该企业《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需全体一致同意。”最终判决A与B的转让协议无效,B需退出合伙企业。这一判决引发热议:未经全体同意的合伙份额转让,究竟是否有效?

二、法律分析:转让效力如何认定?

1. 基本原则:全体同意是核心前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源于合伙企业“人合性”特征——合伙人基于信任共同经营,新成员加入可能破坏原有合作基础。

例如,某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转让行为,其他合伙人可主张无效”。即便转让协议已签订,若未满足同意条件,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受让人无法取得合伙人资格。

2. 例外情形:协议约定优先

法律允许合伙人通过协议自主约定转让规则。例如:

  • 约定“过半数同意即可转让”;

  • 允许普通合伙人直接受让有限合伙人份额;

  • 排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若协议存在特别条款,则按约定执行。例如某基金合伙企业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份额仅需执行合伙人同意”,法院据此认定转让有效。

3. 善意第三人保护:特殊情况下的效力突破

若受让人不知晓合伙协议限制,且支付合理对价,可能构成善意第三人。此时,即便转让未经全体同意,其他合伙人亦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但实践中,法院对“善意”认定严格,通常要求受让人尽到审查合伙协议的义务。

三、实务建议:规避转让风险的3大要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1. 完善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份额转让的条件、程序及违约责任,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2. 履行通知义务:内部转让需及时通知其他合伙人,外部转让须取得书面同意文件;

  3. 审慎审查资质:受让方应核实转让方权限及合伙协议条款,避免盲目交易。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深耕企业合规与合伙纠纷领域。他提醒:“合伙企业的核心是人合性,份额转让既要尊重契约自由,也要维护合伙关系的稳定性。”

四、互动话题

你在合伙创业中是否遇到过类似纠纷?你认为“未经同意的转让”应一律无效,还是存在例外空间?欢迎留言讨论!

(本文作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

法律依据索引
《合伙企业法》第22条;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规则;
善意第三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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