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5月1日起施行,要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日前,《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着眼化早化小、体现人文关怀、压实各方面化解责任,规定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存在极端行为倾向的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促进不同矛盾纠纷化解途径之间衔接顺畅,畅通和规范公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时及时处置

《条例》明确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评估等工作。为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时及时处置,《条例》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做实矛盾纠纷的预防工作。

《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健全矛盾纠纷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和专项排查,定期分析研判、发布风险提示,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时及时处置,严防发生极端案件。

加强基层社会治理。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网格管理员、调解员、社会工作者、法律顾问等人员,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建立调解员报告制度。要求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极端行为倾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商事调解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

广州商业活动频繁,商事纠纷数量大,商事调解有利于高效、便捷解决商事纠纷。《条例》结合广州实际,对广州市商事调解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进行全面规范。

《条例》规范商事调解服务费。商事调解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坚持公益性,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商事调解组织的收费活动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通过强制、胁迫、欺诈等方式收取当事人调解服务费。

与此同时,为了给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提升广州的国际影响力,《条例》积极探索跨境矛盾纠纷化解新途径,助力广州打造一流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首选地。明确广州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与香港、澳门以及其他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建立合作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对接服务,互聘调解员,开展跨区域商事调解业务合作。

推进大湾区劳动争议处理规则衔接。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争议合作化解平台和跨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跨境劳动关系处理方面的重难点问题。

建立“一体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体系

为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落到实处,《条例》探索建立党建引领为核心、综治中心统筹、多元调解力量有机协同的“一体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为广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推动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条例》要求区人民政府和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分流交办、研判预警、协调调度等机制。有条件的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聘请律师、专职人民调解员等入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矛盾纠纷化解需求较大的部门应当安排业务骨干入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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