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老一辈:赵建国(1931 年 9 月 22 日出生)与孙秀英(1934 年 12 月 27 日出生)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子赵志强(1959 年 3 月 18 日出生)、长女赵秀芳、次女赵秀丽、次子赵志刚(1969 年 6 月 3 日出生) 。

第二代婚姻关系:周红梅与赵志强系夫妻,赵小鹏为二人之子,赵小鹏与李美丽系夫妻。赵志刚与王红霞系夫妻,二人婚后无子女。

人物离世情况:赵建国于2000 年 6 月 8 日死亡,赵志强于 2002 年 9 月 18 日死亡,赵志刚于 2004 年 12 月 4 日左右死亡,孙秀英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死亡。

(二)房产情况

赵建国一家在北京市大兴区有一处宅院(以下简称一号院)。一号院原有北房5 间,由赵建国、孙秀英夫妇建造,建成后全家在此居住。1980 年左右,在原有北房 5 间东侧加盖 3 间北房,建成后赵志强结婚居住于此,后赵志强一家搬往单位宿舍,户籍也一同迁出。赵秀芳、赵秀丽陆续出嫁,户籍迁至婆家。此后,一号院由赵建国夫妇、赵志刚长期居住。2000 年 7 月 18 日,赵志刚、王红霞登记结婚。婚后,一号院西侧加盖 3 间西厢房及一排棚子。王红霞于 2003 年离开一号院,与赵志刚分居,赵志刚患病住院期间王红霞未照料,赵志刚死亡后王红霞一直不知情,直至 2022 年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时才知晓。

(三)拆迁背景

2018 年 10 月,一号院面临搬迁腾退。该院总的宅基地面积为 539.6 平方米,总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189.48 平方米,其中正房 8 间计 114.48 平方米、西厢房 3 间及棚子一排计 75 平方米。拆迁分院原则规定,被搬迁腾退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直系血亲可参与分院。后经确权,一号院的产权人为赵小鹏,最终一号院按照赵小鹏、周红梅两户进行搬迁腾退,二人名下宅基地面积均为 269.8 平方米、建筑面积均为 94.74 平方米。赵小鹏、周红梅分别与搬迁腾退人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 2。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赵秀芳、赵秀丽请求依法判决二人各享有89.66 平方米的两居室一套。

依法判决现金补偿二人共计1548786 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诉求

被告周红梅、赵小鹏、李美丽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予以驳回。认为一号院房产不是遗产,该院落系由赵小鹏父亲所建,拆迁前两年赵小鹏亦进行了翻建,三被告全部是该院落的被拆迁安置人,搬迁腾退补偿款和回迁安置房均是给予三被告的安置,不存在遗产,所涉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归三被告所有,与本案继承没有任何关系。

(三)其他诉求及争议

被告王红霞辩称要求继承赵志刚的遗产份额,并继承赵志刚应继承的赵建国的遗产份额。各方就一号院内原有房屋的权属、遗产范围、拆迁利益分割产生争议,尤其是西厢房及棚子的建造出资情况、各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以及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的分配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三、裁判结果

周红梅、赵小鹏、李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秀芳、赵秀丽搬迁腾退补偿款共计220310.16 元,赵秀芳、赵秀丽每人享有 110155.08 元。

周红梅、赵小鹏、李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红霞搬迁腾退补偿款共计82655.5 元。

驳回赵秀芳、赵秀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北房8 间:

原有的5 间正房建造于 1970 年左右,系赵建国、孙秀英夫妇共同建造,属于二人共同财产。

东数3 间正房建造于 1981 年左右,结合建造时间在赵志强结婚前、作为婚房使用、赵志强工作居住情况及农村习俗,认定为赵建国、孙秀英夫妇共同财产。被告称赵小鹏翻建房屋证据不足,房屋修缮不改变权属。

西厢房3 间及棚子一排:建造于 2001 年左右,当时院落内长住人口为孙秀英、赵志刚等,且房屋用于赵志刚经营熟食生意,认定为赵志刚、王红霞夫妻共同财产。各方虽对出资情况陈述不一,但均未提交证据。

(二)遗产范围及份额确定

赵建国遗产继承:赵建国死亡后,8 间正房的一半为其遗产。因未留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孙秀英、赵志强、赵秀芳、赵秀丽、赵志刚。赵志强、赵秀芳、赵秀丽户籍已迁出且不在院内居住,遗产实物由孙秀英、赵志刚继承,赵志强、赵秀芳、赵秀丽享有相应财产价值,每人继承北房 10% 财产价值。赵志强继承部分属其与周红梅夫妻共同财产,周红梅享有北房 5% 财产价值。

赵志强遗产继承:赵志强死亡后,其遗产为北房5% 份额财产价值,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周红梅、孙秀英、赵小鹏三人均等继承,每人继承北房 1/60 份额财产价值。

赵志刚遗产继承:赵志刚死亡后,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红霞和孙秀英。因王红霞自2003 年离家未归,未尽扶养义务,不分遗产。赵志刚遗产为西厢房及棚子 50% 及北房 10% 份额,由孙秀英继承。

孙秀英遗产继承:孙秀英死亡后,未留遗嘱,按法定继承。赵志强先于孙秀英死亡,赵小鹏代位继承。孙秀英继承人有赵秀芳、赵秀丽和赵小鹏,三人均等继承遗产。

(三)拆迁利益分割

房屋搬迁腾退补偿款:房屋灭失转化为补偿款,各方按继承份额享有。西厢房及棚子、北房的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装修附属物定额补偿按各自继承份额分配,如王红霞、赵秀芳、赵秀丽分别享有相应份额。

宅基地使用权:赵秀芳、赵秀丽、王红霞均不在一号院居住生活,户籍也不在该院,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赵小鹏虽户籍迁出,但妻子李美丽户籍迁入,且经确权赵小鹏为一号院产权人,赵小鹏、李美丽系宅基地使用权人。

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等奖励:赵秀芳、赵秀丽、王红霞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无权要求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内未建房奖励、资源节约垃圾减量奖励、搬家补助费等均因不具备相应条件而无权享有。工程配合奖因赵秀芳、赵秀丽、王红霞享有部分房屋权利,与赵小鹏、李美丽每人均分。创业补助费、设备迁移补助费、其他奖励按实际情况分配,赵秀芳、赵秀丽、王红霞不具备条件无权主张。

安置房分割:根据《搬迁实施方案》,赵秀芳、赵秀丽、王红霞不符合安置对象认定条件,无权选购定向安置房,也不享有房屋周转费。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梳理至关重要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涉及房屋建造、翻修、居住使用、家庭成员关系及死亡证明等各类证据进行全面收集和细致梳理是关键。例如在认定房屋权属时,通过对建房时间、家庭人员居住变迁等证据的整理,清晰地判断出房屋的归属。

(二)熟悉法律法规与政策

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以及当地拆迁补偿政策,准确把握安置对象认定、补偿项目分配等关键要点。在遗产继承份额分配上,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各继承人的情况进行分析。对于拆迁利益分割,紧扣政策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各类补偿奖励的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果对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不深,很容易在诉讼中出现错误判断。

(三)关注细节与情理结合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案件细节,如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变化、居住情况的细微差异等。同时,考虑到农村风俗习惯等情理因素,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综合判断。在认定东数3 间正房权属时,结合农村父母为子女结婚建房的习俗作出合理认定。在处理遗产分配时,对于未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依法少分或不分遗产,既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又兼顾情理。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