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芬还说,会继续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起诉那些诽谤诬陷她的人,也会继续举报和揭露爱尔眼科违纪违规违法的问题,在合适的时候起诉武汉爱尔眼科医院,为其无辜受害的眼睛讨个说法。

艾芬还表示,一审败诉的段某某、刘某某、刘某均是爱尔眼科的高管。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艾芬拿到上述胜诉判决书前,她的社交媒体账号已被注销。4月3日下午,艾芬告诉“法度law”,被注销一个账号自己就会再申请一个新账号。

4月1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分别就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诉段某某、刘某某、刘某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被判删除与艾芬有关的内容,停止继续发布损害艾芬名誉的内容并赔礼道歉、赔偿费用。







“这也是我历尽千辛万苦得到的结果。”4月3日,艾芬告诉“法度law”,在起诉上述三人之前,自己还起诉了晁某名誉权纠纷,去年7月一审胜诉,今年3月晁某道歉。

“法度law”获得的判决书显示,艾芬称,段某某、刘某某、刘某三名被告通过新浪微博持续发布“艾芬医生变医闹,捕风捉影、诋毁优秀企业”“艾芬伪造照片构陷同行,已涉嫌刑事犯罪”“有人爆料艾芬收受药品回扣、大肆敛财”等言论。

艾芬认为,相关言论系被告恶意捏造、诽谤,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删除相关言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承担费用等。

三名被告均认为,自己仅是陈述事实,未对艾芬构成侵权。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三名被告发布的相关微博言词,在主观上具有对艾芬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艾芬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艾芬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并不具有客观性,且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因此,关于被告认为发表的言论系陈述事实及情感表达,并不构成侵权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目前,这三份判决尚未生效,还处于上诉期内。

艾芬告诉“法度law”,目前一共有9起自己为原告的名誉权纠纷案,其中有3起暂未立案,包括一起刑事自诉案。



艾芬是一名拥有二百多万粉丝的抗疫女医生,曾在武汉爱尔眼科接受手术治疗,自称术后眼睛状况并未好转,质疑爱尔眼科医院存在不规范行为,并持续在微博上维权、发布爱尔眼科相关内容、揭露相关问题四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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