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向某机电公司申请辞职,为尽快入职新公司,李某与该公司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载明:“双方关于工资报酬、休假情况、各项福利及其他各类事项(包括并不限于上述事项)均已全部结清,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上述内容仅落款签字处的“李某”为手写,其余均为打印字体。
随后,李某发现某机电公司没有按照惯例,于2021年12月底支付其2020年的绩效工资,故诉至法院。
某机电公司辩称,李某在劳动关系解除时书面确认了双方关于劳动报酬、休假情况、各项福利及其他各项事项均已全部结清,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法有效,因而不同意给付绩效工资。
裁判要旨
但在实践中,离职证明常含有劳动者实质上放弃自身权益或其他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且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签字,如果不签,劳动者可能就无法从用人单位及时领取离职证明,从而影响自己入职新单位,权衡之下劳动者只能签字,但这并不代表其具有处分、放弃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难以认定双方关于工资报酬等事项再无争议。
某机电公司虽辩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能够证明双方关于工资报酬、休假情况、各项福利及其他各类事项(包括并不限于上述事项)均已全部结清,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该证明书出具时李某的工资并未结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具的关于工作期间的证明,无需劳动者签字确认。正常情况下,离职证明文件应当仅载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基本信息。
综上,在李某2020年全年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某机电公司应根据当年公司的经营情况、其所在单位的经营业绩及李某的个人工作表现向其核发当年的绩效工资。
最终,顺义法院判决某机电公司支付李某2020年绩效工资7万余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实践中,有大量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文件时,会添加“双方再无争议”等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处理完毕的表述内容。但是离职证明文件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具的关于工作期间的证明,一般都是单位单方出具的格式文本,与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确认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等文件不同,并不能直接证明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劳动者在离职证明文件上签字也并不能当然被视为对于离职证明文件所有内容的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时,在双方确实有工资等款项未结算完毕且并未就权利义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工资等义务,而非采取制作单方格式文件的方式规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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