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苏星星)3月26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介绍近年来该院审理的继承案件基本情况与治理举措。新京报记者从通报会上获悉,继承纠纷案件往往当事人众多、不动产争议凸显、法律关系交错、庭审情绪对立、遗嘱效力争议频发。在会上通报的一起案例中,老人生前先后两次立下代书遗嘱同意财产由孙女继承,但老人去世后,其女儿向法院主张代书遗嘱无效,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老人女儿的诉讼请求,判定遗嘱有效。
据悉,姜某育有一儿一女,其生前先后立有两份代书遗嘱,两份遗嘱中均同意其名下财产由其孙女继承。姜某去世后,姜某女儿主张两份遗嘱均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姜某的房产和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先后立有的两份遗嘱内容可以相互印证,但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关于最后一份遗嘱的效力,立遗嘱人姜某在两位见证人的在场见证下,代书人张某全文宣读了遗嘱内容,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均签名捺印,遗嘱中的部分日期虽非立遗嘱人本人签署,遗嘱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结合现场录像等证据材料,可以判断该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予确认。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当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签注时间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时,可结合现场录像等其他证据材料认定瑕疵是否可以弥补,进而对遗嘱的效力予以判定。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