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被征收的房屋类型有很多,有的住户是拥有所有权的,有的住户则没有所有权,只是普通的承租人,也就是其所住的房屋是租来的。
但是还有一种房屋,居住人也没有相应的产权,这种房屋通常出现在六七十年代,那就是公房。所谓的公房就是公有房屋,是政府或者公共机构、单位、企业为解决员工住宿问题,而提供的一种房屋,即只要员工符合一定的条件,单位就会分配给其一套房屋,这种房屋俗称为公房。
不过,居住人并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政府或者是单位所有。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老旧小区也被依法征收,这也意味着有的公有房屋也有可能被依法征收。那么,公有房屋被征收,居住人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呢?或者说是居住人应不应该拿拆迁补偿呢?
事实上,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来看,征收房屋,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这里被征收人一般指的是拥有产权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在很多人眼里,如果不具有房屋产权证,那么几乎是不太可能拿到补偿的。
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一下,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应不应该拿到补偿,可这并不代表着公有房屋承租人就拿不到任何补偿的,相关部门也不能以承租人没有相应的产权等为由,就拒绝与承租人协商补偿,或给予其补偿。
事实上,公有房屋承租不同于私有房屋承租,虽然承租人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其却对房屋享有一定的权利,从地方规定的相关条例、办法来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对房屋进行评估、交换、有偿转让,而且最主要的是,很多地方的法律法规上也直接明确规定了给予承租人拆迁补偿的标准。
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再比如《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暂不具备公有房屋出售条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他补偿金额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对非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他补偿金额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据此,我们大家可以知道,虽然公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居住人,但是在遇上拆迁时,公有房屋居住人,即承租人是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是有权享有补偿安置的。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承租人不是所有权人为由拒绝支付补偿等,那么公有房屋承租人则可以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公有房屋拆迁不要只听征收方的一面之词,尤其是当征收方说“你没有房产证,不能给予补偿”等之类的话时,千万不要信,否则必定会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