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温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张和玉,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卢某某、黄某某、曾某某、何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罗某某、杨某某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内。

该组织以国家秘密工程任务,以“连锁经营”为噱头,要求参与者交纳高额入会费、发展其他参与该组织,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方式。按照所发展人数及持有份额的数量,该组织内成员按一定顺序组织层级,并按照新人、业务员、经理、老总的级别进行晋升。

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黄某某、曾某某、何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系该传销组织的老总级别;被告人温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系该传销组织的经理级别,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系该传销组织在贵阳地区的最高领导者,负责管理贵阳地区整个传销组织以及汇总、分配协调该传销组织的所有资金,其余被告人则均在该传销组织内不同程度承担有管理、培训、协调或者宣传的职能。

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已达3级30人以上。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以陈某某为首的该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达人民币101627493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温某某、卢某某、黄某某、曾某某、何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罗某某、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相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公计达人民币10162749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某某、卢某某、黄某某、曾某某、何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罗某某、杨某某在该传销组织内分别承担管理、协调、培训、宣传职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应依法惩处。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温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罗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卢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曾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何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十二、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某

人民陪审员  张 某

人民陪审员  李某某

书 记 员  金某某



张和玉,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涉访涉诉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办有无罪免死缓刑不起诉等案例。V:zhylawy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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