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

还能要回借款吗?

出借人姓名与

身份证姓名不符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是最常见的债权凭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日常生活中,人们在书写借条时可能会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将常用的曾用名、绰号、小名等写在借条上,导致借条载明的出借人与实际姓名不符,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能否以该借条主张债权?

近日,

崇州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5月,徐某某因经济困难向王某某借款,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3万元,后徐某某未归还。2023年4月,在王某某的催要下,徐某某向王某某出具一份欠条,欠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王某”,与王某某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借款的合意,王某某也实际向徐某某交付了借款,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虽然徐某某手写的欠条载明的出借人为“王某”,但根据王某某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信息,其曾用名为“王某”,同时,王某某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显示,实际向徐某某转账的微信号实名认证为“王某某”,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欠条中的“王某”即为本案原告王某某。最终,法院判决徐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条、欠条、收据等是重要的债权凭证,也是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书写时一定要注意规范、严谨。要严格按照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载明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记载借款人、出借人的基本信息,确保债权凭证能够指向明确具体的人员,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但是,若确实因书写不规范,导致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出现,也不必惊慌,可积极收集其他证据(注意合法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借条上载明的人员与实际出借款项的人员为同一人。


-崇法惟民 博学慎断-

供稿 | 张 婧

编辑 | 丁 婕

一审 | 余 珂

二审 | 闫宇飞

三审 | 徐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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