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大了,什么样的奇事都有,而且有时候就是那么凑巧,稍微一疏忽,有可能就让自己后悔莫及,而且还需要再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处理。2025年春节前,贵州省贵阳市的张先生,在住院期间就遇到了麻烦事。


贵阳市张先生住院做手术,每天服药,结果龙先生过来探望,提出借款15万。他用手机留了龙先生银行卡号后,为了慎重起见,第一次转了1.2万,龙先生表示收款成功,第二次划款时,就没有核对卡号,看到转账人名单中有个“龙”字,点击就转款13.8万。

但是龙先生迟迟没收到款项,电话询问后,张先生查询才发现出了大疏忽,这位“龙”先生是他的一位前同事。找到前同事后也是一脸懵,他也不知道账户中多了这么多钱。赶快查账发现只有4.7万,剩余的9.1万去哪里了?再仔细查,发现被银行自动扣账划走了。


原来,前同事因为经济原因,房贷月供款已经两年没还了。而还款的卡就是被错划款的卡。说巧真的巧,银行那时候正在使用电脑系统,自动划扣前同事该还的钱,结果9.1万元瞬间被划走。等到男子找到同事要求还款时,同事也只能将剩余的4.7万还回来。

男子问同事要剩余的9.1万,前同事承认误收到这笔钱,但是他现在没有钱还,而且他也没让张先生给钱啊?!张先生去找银行,银行认为自己的自动划款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也拒绝退回。男子现在很茫然,去报警。警方调查之后,发现没有任何事实争议,而且属于民事纠纷,让其自行诉讼解决,或者协商解决。


男子找寻律师,律师也说,这可真的属于民事纠纷,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最终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那么“收款人”负有返还义务,拒不返还是不行的。那么在此事件中,谁又是不当得利人呢?

前同事肯定属于了,那么银行属于吗?毕竟最后是银行将钱收走了。此时律师也有着争议,不过更多的法律人士说,根据《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银行是善意取得人,前同事与银行有着自动扣款协议,这事可能找不到银行。

那么男子到底应该找谁呢?其实他找银行一点用都没有,而且银行也绝不可能给他退款!男子给前同事做了一件好事,还了银行钱,保住了房子?但是男子能做啥补救措施呢?男子要么让同事打一个借条承诺还款日期,要么去法院诉讼要求同事在其希望的日期前还款。当然他也可以要求同事承担还款之前的正常利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方法。

最终这个事件的受益人是张先生的前同事,那么也只能找前同事处理了,但是已经不属于拒不归还的事项,警方也不会参与,只能出证言而已。大额银行转账时不做仔细核对,粗心大意导致9.1万元无法追回。

这就是巧上加巧,但是一切都是男子的行为所致。他要为自己的过错,真的买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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