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李配亮)近日,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委托他人代为照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对未成年人做好心理疏导,将委托情况、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的沟通;至少每周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联系和交流一次,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身体、学习、心理等情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积极创造条件与未成年人团聚;接到被委托人、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都应该提供相应的支持。

《条例》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作者:李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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