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生活中,以各种名义征收老百姓房屋、土地的活动非常多,比如协议拆迁。当然了,我们最常见的通常都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导实施的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开展的征收。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很多老百姓都会认为,协议拆迁跟普通的征收地拆迁是一样的,没有任何的区别。但事实上,两者协议拆迁与普通的征地拆迁有着较大的区别。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是实施主体不同
一般而言,协议拆迁的主体并非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是一些其他民事主体,比如村委会、农村经济合作社、开发商等。但是征收地拆迁的实施主体则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是其他部门。
也就是说,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房屋、土地的,只能由县级以主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包括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申请征地、发布补偿安置方案等等,不能是其他相关部门,否则征收就不合法。
其次一个具有强性一个没有
因公共利益需要开展的征收项目,一般而言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已经拿到了相应的补偿款,但仍拒绝交出土地,或者说双方在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既没有履行补偿决定,也没有搬迁,那么征收方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然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也是有权利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的,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
但是协议拆迁则不具有强制性,拆迁方只能与被征收人商量着,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协议拆迁需要达到一定的比例
另外,协议拆迁与其他普通的征地拆迁还有一个不同之处就是,协议拆迁的签约人数往往需要达到一定的比例才可以开展,如果签约人数没有达到一定的比例,签约总户数寥寥无几,那么从原则上来说,民事拆迁主体则不可以实施拆迁行为。
比如北京市在《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中规定,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签约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
也就是说,城市更新类拆迁项目,即旧城区改造、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拆迁方只能在与拆迁人协商补偿事宜,且签约比例超过百分之九十或是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每个地方规定的签约比例都不一样,需要结合当地政策规定)之后,那么其才可以正常的开展拆迁活动。
对于只有个别几个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主体是没有权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一般情况下,则需要先向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但必须要对该房屋进行拆迁的,区政府则可以征收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实施征收,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被征收人需要马上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补偿决定,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同时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那么区政府就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在以城市更新为名的协议拆迁中,被拆迁人除了要认真对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环节之外,还需要做好未雨绸缪的准备工作,一旦日后拆迁方侵害自己的权益,我们就有很大的机会取得胜利。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表达的是,协议拆迁不同于普通的征地拆迁,广大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实践中,如果拆迁方未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且签约比例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其便进行拆迁,那么,被拆迁人则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