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崔桂忠
3月29日,针对媒体报道,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办事处发布情况说明称,关于“街道关停鱼塘造成养殖户损失未妥善赔偿”一事,目前该街道正按照法院判决,与当事人进行了积极有效沟通,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将尽快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感谢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情况说明称。
据媒体此前报道,重庆男子万朝林反映:“我们被招商引资去承包鱼塘养鱼,哪知他们说拆就拆,我们阻止未果……最终,法院判决涉事街道办赔偿我们约380万元,可至今快一年了一分钱都没支付。”
万朝林夫妇的遭遇,是典型的“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式招商悲剧。2007年,大路镇政府以“十里千亩”渔业示范基地为蓝图,将他们奉为座上宾;2021年,却以“水质不达标”为由,深夜出动挖掘机强拆鱼塘。这一转变背后,是权力逻辑的肆意切换:从“筑巢引凤”到“杀鸡儆猴”,不过是一纸文件的距离。
街道办所谓的“程序合法”在法律面前不堪一击。《环境保护法》第10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法》第4条进一步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大路街道办不仅擅自认定水质“劣V类”,更在未履行催告程序、未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情况下,导演了“数百人抢鱼”的荒诞戏码。若强拆行为发生在2021年7月15日《行政处罚法》修订生效后,则其程序合法性更存重大瑕疵。这种将公共治理异化为“群体哄抢”的行径,本质上是权力对私权的公开霸凌。正如现场目击者所述:“挖机掘堤时,万朝林夫妇哭哑了嗓子,却挡不住如狼似虎的捞鱼人。”
法院的两份判决本应是法治的胜利,却在执行环节陷入泥淖。2022年确认强拆违法,2024年判决赔偿380万元,司法的天平看似偏向了弱势的养殖户。但现实却是,街道办将判决书视为“一纸空文”,以“无钱支付”为由消极对抗。更令人愤慨的是,据当事人反映,法院曾要求提存的3万元卖鱼款竟去向不明。这种“拆你没商量,赔你没商量”的流氓逻辑,彻底暴露了某些基层政府的法治虚无主义。
执行难的困境,折射出权力体系的深层矛盾。当街道办将“法拍资产抵债”挂在嘴边时,他们或许忘了,其可执行财产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将公共资产用于偿还违法债务,本质上是用全体纳税人的钱为个别官员的错误买单。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无赖做法,不仅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更动摇了法治社会的根基。正如法律专家所言:“如果政府可以随意违约,公民财产权将沦为空谈。”
是谁炮制了“劣V类”水质报告?是谁纵容了数百人哄抢?是谁阻挠了赔偿执行?
街道办的“无力赔偿”,暴露出基层治理中的权责错位。根据璧山生态办文件,关停整治养鱼池的责任主体是区级部门,但街道办却成了“背锅侠”。这种“上级压任务,基层担风险”的畸形治理模式,导致基层干部为完成指标不择手段,最终酿成违法强拆的苦果。更值得警惕的是,当初决策的官员早已调任新职,留下的烂摊子却要由街道办和养殖户共同承担。
这种“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的官僚主义,在权力体系中形成恶性循环。当上级部门将环保考核、土地指标等压力层层传导时,基层政府往往陷入“不违法完不成任务,违法又要担责”的两难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强拆有理,赔偿无力”的怪象,实则是权力链条失衡的必然结果。正如知情人士所言:“当初的示范基地蓝图有多宏伟,如今的荒草丛生就有多讽刺。”
要破解这场困局,必须打破“公权违法成本低,私权维权成本高”的恶性循环。首先,应严格落实《国家赔偿法》第37条,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赔偿款,避免街道办“哭穷”拖延。其次,要建立权责追溯机制,对违法强拆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进行追责,让“拍脑袋”者付出代价。最后,应完善基层治理考核体系,将法治指标纳入政绩评价,从源头杜绝“以权代法”的冲动。
万朝林夫妇的380万赔偿(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利息),不仅是他们的血汗钱,更是检验法治成色的试金石。如果连法院判决都能沦为“白条”,那么“私权神圣”将成空谈,“法治中国”将沦为镜花水月。唯有让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才能让每一个公民相信:法律,不是强者的盾牌,而是弱者的利剑。
当鱼塘的荒草在风中摇曳,当养殖户的泪水在眼眶打转,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保护私权就是保护社会的创造力,捍卫法治就是捍卫文明的底线。如果380万赔偿最终沦为“法治笑话”,那么受伤的不仅是万朝林夫妇,更是整个国家的法治尊严。
这,绝不能成为新时代法治中国的耻辱!
☆作者简介:崔桂忠,曾任某部队政治委员,海军上校军衔。现任大连市旅顺口区委办公室二级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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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易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