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诈骗犯罪案件律师

2025年3月底,收到安徽省某法院邮寄的刑事判决书,请托型涉诈骗罪案件,《起诉书》指控金额78万,检察机关建议量刑十一年,一审阶段成功打掉主要一笔70万元的指控事实,判处缓刑。

其实这个结果我们早一周已经知晓,当事人当庭宣判后被释放,已与家人团聚,值得一提的是,终于见到了已经一岁半的小孩。

这个案件,金律师从2024年1月,案件刚到审查起诉阶段时开始介入,已经跟进了一年多的时间,往返当地十余次,与检察官、法官多次面谈沟通,过程极其曲折,但总算最终结果是好的。

请托型涉诈骗罪案件,我们时长纠结于诈骗罪与职务犯罪的对冲性,容易陷入非此即彼的指控逻辑中。但是具体到个案,如何结合案件事实、证据,通过与办案机关沟通、判断案件走向,最终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解决思路和辩护方案,是能否真正意义上帮助到当事人的核心问题。

分享本案的办案历程,旨在为同类案件辩护提供参考。

确定委托

2024年1月,临近农历新年,当事人家属在电话初步沟通案件情况之后,最终从中部某省到广州,与我们确认本案的最终委托事宜。

通过面谈沟通,我们了解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请托型涉诈骗罪案件,目前案件已到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是诈骗罪,共涉三项指控事实,总的涉案金额108万元左右。

通过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我们得知:本案与多数请托型涉诈骗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本案中当事人受请托的事项已经完成,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请托费用的金额确认,即涉案多笔金额的性质是否属于请托费用。对方报案称,涉案的108万费用,是当事人超出请托好处费之外骗取的费用,而当事人本人坚持认为,该108万元,全部属于请托事项支付的好处费。

换言之,本案与一般请托型涉诈骗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辩护的核心问题并非是当事人是否具有办事能力、是否具有办事意愿、是否真实的去为当事人沟通请托事项等。本案核心的争议问题是,在对方以及公安机关认可的请托好处费之外,其余款项的性质问题,到底是属于好处费,还是属于骗取的款项。

基于本案请托事项已经实现的大前提,我们初步判断,本案存在较为明显的无罪辩护空间,同时我们认为,此类案件尤其是在检察院阶段,必须通过无罪辩护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优解决方案。

会见、阅卷

年底春运期间的出差,我们先从检察院手中阅到了全案的卷宗证据,在详细阅卷后与当事人会见沟通。

初次见面,两个上午、四个多小时的完整沟通,详细了解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更加确定了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辩护思路。和当事人再三确认,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办案机关做出让步之前,我们无法考虑轻罪及罪轻辩护方案,必须坚持从不构成诈骗罪的角度,对全案三项指控事实做整体性质上的辩护。

如此辩护方案的目的,是争取检察机关不起诉,或是主动做出让步,从而全案能够折中处理。

案件辩护沟通之外,感受到了当事人整个家庭的不易,尤其当事人由于被羁押尚未谋面的孩子,在案件确实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的帮助当事人及其家庭,成为了我们辩护人的的责任。

返程时,春运的人声鼎沸与看守所和当事人的落寞,对比鲜明,也让人心情沉重,我们能够反馈当事人的,是用事实、证据,为当事人抗争和争取。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在我们近五个月的办案周期内,往返当地近十次、与检察官四次约见当面沟通,先后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五份书面辩护意见。

期间与当事人多次会见沟通案件细节,由于案件多项指控具有“一对一”证据性质,我们也希望从会见沟通中,挖掘更多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例如在某次会见沟通时,当事人偶然告知我们,对方支付的部分款项,应当是从其公司财务账目中支取。

对此,我们立即形成书面辩护意见,通过检察机关调取相关证据进行核实,最终确认该笔款项确系从对方公司财务账户支取,结合该证据我们提出:公司支取的行为,能够体现服务于公司,具有公司集体意志支付的性质,能够印证该笔款项是涉案公司支付给当事人的涉案工程项目好处费,而非是个人之间的借款。

这个事实以及辩点也是我们在一审阶段,认为该笔款项不构成诈骗罪的核心理据之一。

通过多次书面意见以及面谈沟通,从辩护人的角度我们判断,检察官其实对案件的性质也有摇摆。面谈时检察官详细问询了卷宗之外,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比如当事人在监委、纪委处的笔录情况,比如当事人到案情况、关联案件指控的情况等等。

在第二次审查起诉期间,为了确认诉与不诉,承办人与辩护人面谈沟通了案件的解决方案,探讨了如办案机关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处理结果,当事人能否通过退款等方式,化解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等问题。同时承办人再次向报案人做了一次完整的询问笔录,以确认涉案争议款项的性质。

但最终由于报案人笔录等多方面原因,检察机关还是选择起诉。在起诉时,检察机关作出了相对有利于当事人的起诉金额,拿掉了30万的争议金额,本案从《起诉意见书》指控的108万元,到《起诉书》指控的78万元。当然,对于诈骗罪的罪名而言,并无本质意义。

一审阶段的辩护

一审阶段的辩护,则更为错综复杂,在案件没有不起诉的情况下,辩方则相对被动,无罪辩护真正意义上成为了寻求轻判的手段。寻找案件软着陆的方案,成为了案件辩护的核心问题。

一审阶段,通过两次庭前会议的非法证据排除。

通过多次会见,要求当事人提交立功线索的相关情况说明。

通过庭前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让法官避免先入为主,全面了解卷宗证据之外,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以及辩方的观点、要求。

一审阶段,办案机关的纠结体现在先后两次的庭前会议,体现在两次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体现在一审阶段十个月才做出判决。

一审阶段,我们通过书面沟通、庭审沟通、庭前以及庭后沟通,在无罪辩护的同时,判断案件软着陆的两种可行方案:

一是通过辩护,打掉指控当事人成立诈骗罪的第三笔70万元的主要指控事实,对前两笔共8万元的指控事实认罪认罚,并通过退赔、退款等方式,争取案件轻判,争取缓刑。

二是争取全案改变定性,从诈骗罪改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而达到可能缓刑的前提条件,再通过退赔、退款、认罪认罚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上述两种方式,核心问题都是要先打掉《起诉书》第三项的70万元诈骗罪的指控事实,只有通过论证该笔金额不构成诈骗罪,才可能实现最终有效辩护的结果。

最终,在一审开庭前,我们与当事人确认:庭审中当事人针对前两笔指控事实认罪认罚,针对第三笔指控,我们坚持做无罪辩护,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庭审应对后,正式进入庭审程序。

本案庭审中,审判人员亦问询了当事人部分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关联问题,但法院在判决中最终选择了另一路径,即拿掉诈骗罪部分指控事实、指控金额的方式,在没有改变罪名的情况下,将涉案金额从78万元,缩减为8万元,并最终判处当事人缓刑。

本案最终虽是有罪结果,但对比检察机关建议量刑的十一年,已是天差地别,当事人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确是改变了一个人、一个家庭数十年的人生轨迹。

结语

请托型涉诈骗罪案件,辩护的核心问题是案件不构成诈骗罪的事实、证据以及定性,充分论证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据。此外,能否在检察机关争取不起诉,亦是至关重要的,这其中的内涵,包括司法实务中案件处理结果面临的诸多程序问题,亦体现在为案件的整体辩护垫定必要基础。

此外,在无罪环境艰难的前提下,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实报实销、缓刑等轻判结果,可以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轻罪辩护,从打掉部分指控事实、指控金额等罪轻辩护角度,实现轻判的前提条件,再通过其他辩护方式综合争取。

案件最后,想到了家属第一次来办公室面谈时的场景,感慨颇多,刑事案件的严酷,只有深入接触到案件才真正的感同身受,愿这些重获自由的当事人,珍惜当下,珍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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