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商丘创美环境卫生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人社劳监罚字〔2025〕0001SQJC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商丘创美环境卫生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阳光路与方域路交叉口1号红星百汇院内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南海龙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对陈宗杰等3人投诉商丘创美环境卫生有限公司在其工作期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投诉人陈宗杰自2019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孙永军自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胡拥军自2019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在商丘创美环境卫生有限公司工作,商丘创美环境卫生有限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拒绝执行《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商人社劳监令字〔2025〕0002SQJC)。
违法的证据:1.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3.我局下达的《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商人社劳监令字〔2025〕0002SQJC)。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商丘创美环境卫生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商丘创美环境卫生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严重。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商丘创美环境卫生有限公司和法人代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商丘创美环境卫生有限公司按照应为陈宗杰等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73262.88元)2倍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伍佰贰拾伍元柒角陆分(¥146525.76元)的行政处罚;
2.对商丘创美环境卫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海龙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商丘创美环境卫生有限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丘市人社局窗口。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如不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