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的小美和小丽是亲姐妹,妹妹小丽婚后多年未孕,与姐姐小美及姐夫协商后,决定由姐姐代为怀孕生子。孩子出生后,所有法律文件均以妹妹和妹夫的名义办理,孩子也一直由妹妹夫妇抚养。多年后,姐妹俩因生意纠纷关系恶化,妹妹的婚姻也出现问题并离婚,孩子继续随妹妹生活。姐姐担心孩子得不到良好照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抚养权。一审法院认为,四个人一致认可孩子是姐姐姐夫所生,判决支持了姐姐姐夫的抚养权主张。妹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指出,未进行亲子鉴定便认定姐姐姐夫为孩子的生物学父母存在程序瑕疵。同时,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其明确表示愿跟随妹妹生活。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综合考虑孩子意愿、身心健康、经济条件等因素,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姐姐姐夫的诉讼请求,孩子继续由妹妹抚养。
来源:零距离
编辑:谷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