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件中,员工的行为已超出被授权的范围时,员工主观上的明知不能认定为被告单位主观上的明知,不能认定被告单位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主观故意,仅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不能视为被告单位的决定及行为。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江某进口5个集装箱的聚丙烯,委托被告单位A公司从越南H港运至内地东方L港,并委托B公司办理进口报关手续。黄某按照A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的安排,指令“顺浩号”船舶到越南运输该5个集装箱。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云某通知其公司人员何某安排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同年10月18日,“顺浩号”船舶到达越南H港装载集装箱,江某打电话告知在海口市的云某,5个集装箱内夹藏有旧电脑及其配件,让云某回来。黄某在房内听到该通话内容,但并未将该情况告知A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

次日,黄某将5个集装箱的舱单、提单副本等资料发给中国八所外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通知该公司“顺浩号”船舶的到港时间,预存了船舶手续费;将提单副本发送给何某;支付了集装箱装卸费、船舶拖轮费等费用。B公司办理了进口13万余千克聚丙烯的报关手续。当日,云某电话询问了何某办理报关手续的情况。

同年10月20日,八所海关对涉案的5个集装箱开箱查验,发现仅有聚丙烯3万余千克。集装箱内夹藏有大量旧液晶显示屏等货物。其中,旧液晶显示屏3万余块,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16万余元。

指控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明知他人正在走私旧机电产品,仍提供运输、报关等服务,走私旧液晶显示屏共计价值人民币316万余元,情节严重,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

A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走私的明知,客观上没有实施走私的行为,A公司无罪

黄某经A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授权负责A公司在东方的业务、负责协调“顺浩号”轮在越南H港和东方L港两个港口的一些相关事务,对于该授权不仅有黄某的供述、黄某的名片、证人吴清君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苏某当庭亦予以确认,但该授权应当是限于公司正常的业务。

黄某多次供述并当庭确认其在明知A公司正在运输的货物中夹杂有旧机电产品的情况下,并没有及时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且黄某也证实其打电话给苏某问苏某为什么申报的是聚丙烯而开箱查验的集装箱里却是液晶显示器时,苏某在电话听到这个情况时有点惊讶,证明苏某对此并不知情。

而黄某虽然明知A公司正在运输的货物中夹杂有旧机电产品,仍为走私对象提供运输服务已超出黄某被授权的范围,故,黄某主观上的明知不能认定为A公司主观上的明知,不能认定A公司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主观故意。

客观行为方面,黄某在明知与A公司有运输业务的一方正在走私旧机电产品的情况下,仍决定按原计划继续提供运输服务并实际提供运输服务,仅是黄某的个人行为,不能视为A公司的单位决定及行为。

综上,A公司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遂判决被告单位A公司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52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北京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刑事辩护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领域,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控服务,全国办案。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作为“法律之光”“瑞光诉讼”平台创办者,已发表数十万字刑事领域研究成果,并为众多法律咨询者成功解决法律难题。胡律师擅长在具体个案中对症下药,以认真负责、专业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受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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