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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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中介促成施工合同签订的情形屡见不鲜,中介方会由此获取相应的中介费。
那么,如果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中介人还能主张中介费吗?
最高院公报案例《张正国与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涵田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中介合同约定的中介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中介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中介人据此主张中介报酬、中介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涵田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省建公司施工。省建公司承接工程后,制作G81地块项目土建安装工程内部承包招标文件,将自涵田公司处承包的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交由他人施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张正国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事项是由张正国为红战公司与省建公司促成签订上述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张正国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张正国依据该协议主张的居间费用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对张正国主张的居间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当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相应的中介合同通常也无效。因此,无论是发包方、承包方还是中介人,在签订合同及开展业务过程中,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有效性,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若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恰当的维权措施 。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3年第5期(总第321期);另见《上诉人张正国与被上诉人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涵田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年3月30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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