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陈志强与林晓芳系夫妻,被告陈悦是他们的独生女。

(二)涉案房屋情况

一号房屋最初由陈志强出资购买,登记在陈志强名下,陈志强与林晓芳长期在此居住。2016 年 2 月 1 日,陈志强将房屋赠与陈悦,并完成过户登记。

(三)各方主张及证据

陈志强与林晓芳请求判令撤销与陈悦之间关于一号房屋的赠与合同关系,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陈志强名下,并要求陈悦承担诉讼费。他们称鉴于陈悦是独女,为维系家庭关系及避免遗产税,协商将唯一住房赠与陈悦,条件是陈悦负责赡养。但随着家庭矛盾升级,陈悦未履行赡养义务,还威胁、辱骂、殴打他们,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此,他们提交了林晓芳书写的陈悦殴打她的材料及照片、林晓芳因害怕被骚扰在酒店居住并拉黑陈悦微信的酒店证明材料、陈悦与陈志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多份派出所报警材料。

陈悦不同意原告诉求。她表示涉案房屋赠与她时并非陈志强与林晓芳的唯一房产。赠与是双方自愿行为,陈志强与林晓芳均为国家事业机关退休员工,生活不困难且不缺劳动能力,她主要提供精神陪伴。她否认殴打、辱骂父母,称是自己与前夫离婚引发陈志强不满,双方因生活方式和交友问题产生矛盾,陈志强多次辱骂她,还调取她半年行踪路线,侵犯其隐私权。她与林晓芳相处融洽,是陈志强常骚扰她朋友,她多次规劝无果。陈志强所述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陈悦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她虽认为父母对她造成伤害,但仍想尽孝,提出将涉案房屋变更为两套,一人一套。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志强与林晓芳的婚姻关系、与陈悦的亲子关系属实,房屋赠与及过户情况也属实。双方因陈悦交友等问题产生诸多矛盾,引发多次报警等情况。

二、争议焦点

(一)赠与合同是否应撤销

陈志强与林晓芳主张因陈悦未履行赡养义务且严重侵犯其权益,赠与合同应撤销;陈悦认为赠与系自愿且自身无过错,不同意撤销,需确定赠与合同是否符合撤销条件。

(二)事实认定

双方对是否存在殴打、辱骂等侵权行为,以及陈悦是否履行赡养义务存在争议,需依据证据查明事实真相。

(三)房屋归属

基于赠与合同的效力及事实认定,确定一号房屋最终应归谁所有。

三、裁判结果

撤销陈志强、林晓芳与陈悦之间就一号房屋的赠与合同关系,将上述房屋恢复登记至陈志强名下。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陈志强与林晓芳作为赠与人,主张陈悦存在严重侵害其权益的行为,符合该条款适用前提。

(二)侵权行为认定

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看,陈志强与林晓芳提供的报警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反映出陈悦在家庭矛盾中,采取不回家、使用过激言辞与父母沟通等行为。在朋友与父亲冲突时,助推朋友对父亲的伤害,这些行为严重伤害了父母感情。虽然陈悦否认部分事实,但她提交的微信记录也侧面反映出家庭矛盾的存在,且其行为对父母造成了不良影响。例如,林晓芳因害怕而住酒店并拉黑陈悦微信,表明陈悦的行为对林晓芳的生活和心理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赡养义务与房屋居住权

陈志强与林晓芳赠与房屋时,虽未明确书面约定赡养义务,但从常理及社会习俗看,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责任。陈悦在家庭矛盾发生后,未能妥善处理与父母关系,未给予父母应有的关心和照顾,违背了赡养的基本要求。同时,陈悦多次提及将涉案房屋一分为二,这让陈志强与林晓芳对自身居住权产生担忧,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权益。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定陈悦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陈志强与林晓芳的合法权益,支持了撤销赠与合同的诉求。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律师在证据收集上全面且细致。在侵权行为证据方面,积极收集报警材料,包括派出所报案证明、调解登记表、案件询问笔录等,这些官方记录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家庭矛盾中的冲突情况。同时,妥善保存微信聊天记录,将陈悦的过激言辞完整呈现,从多角度证明陈悦对父母权益的侵害。在居住权及家庭关系证据方面,获取林晓芳在酒店居住的证明材料,直观体现出陈悦行为对父母生活的影响。在类似案件中,要注重证据的多样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有力支撑当事人主张。

(二)法律适用与解释

精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条款。在法庭上,向法官清晰阐释每一条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紧密联系。例如,详细解读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的具体情形,结合本案中陈悦的行为,如言语伤害、助推朋友对父亲的伤害、影响父母居住权等,说明为何符合赠与合同撤销条件。通过准确的法律解释,为法官的裁判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引导法官作出公正判决。并且在庭审中保持良好的沟通态度,尊重法官和其他当事人,营造有利于己方的庭审氛围,最大程度维护陈志强与林晓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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