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消息:徐先生通过中介人员周某、陈某出售其房屋。周某、陈某找到买家曾某,促成其与徐先生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房屋总价439万元,定金10万元,首期购房款50万元,徐先生同意曾某以抵押贷款(经营贷)方式支付购房尾款等。房屋过户前,曾某将其已进行技术处理剔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征信图片发给中介人员陈某,陈某在未审核征信原件的情况下向徐先生保证曾某“征信没问题”,徐先生也未要求核实征信原件。后曾某支付首期购房款 过户后,将房屋抵押借款28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开支等其他用途,未支付徐先生购房尾款。

经了解,曾某多次以买房、办理转学的名义骗取徐先生等人钱款367万余元,构成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徐先生尚有售房款340万元未能追回 主张周某、陈某未对曾某征信全面审查 未提示抵押贷款还款有风险,要求二人赔偿损失340万。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先生自身存在过失,周某、陈某作为中介未核实曾某征信,亦存在过失,酌定周某、陈某对徐先生的损失的40%即以136万元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徐先生不服,上诉至厦门中院。厦门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九派新闻

编辑:王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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