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企业拒绝报工伤,该如何维权?

「法律解答」

关于临时工,最高院民一庭已明确表态,这是一个历史上的概念。


“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原劳动部办公万《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明确,《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1]

通俗意义上的临时工,多指派遣工、小时工、劳务工、灵活就业人员。

上述四种情况适用的法律并不相同。

前两种情况下,公司拒绝申请工伤的,劳动者或家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而劳务工并不适用劳动法,因此无权申请工伤认定。若劳动者认为属于劳动关系的,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从而走工伤认定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一般情况下无法申请工伤,但是有些地方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倘若参加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倘若劳动者认为实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因为实践中有不少灵活就业人员也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此外,有两种特殊的临时人员,不需要存在劳动关系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综上所述,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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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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