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在一个平常的日子里,初中生小王像往常一样步行通过一个路口。谁也没想到,危险正悄然降临。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将小王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王被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小王左腿骨折,伤势严重,立即进行了手术。此次事故产生医疗费6万余元,小王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行动不便,小王向学校申请休学一年。为了不落下学业,休学期间,小王请社会教育机构进行辅导。小王及其监护人认为,既然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除了承担医疗费,还应对补课费用予以赔偿。随后,小王将李某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李某及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与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然而,他们认为补课费用并非法定赔偿项目,属于间接损失,不在可预见范围内,因此拒绝赔偿。


02.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各方对事故事实、责任认定未提出异议,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及车辆保险情况,法院认定由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证明补课费用,小王向法院提交了给托管机构支付的微信转账截图。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在读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治疗与恢复,客观上无法到校正常学习,必然对其学业造成不利影响。为了在复学时能够跟上学习进度,选择适当的课外补课,这一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虽然休学损失不属于法律明确列举的赔偿项目,但当受害人的损失因交通事故实际发生且系合法和必要产生时,应当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王补课费用9200元。案件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经二审维持原判。

03.法官后语

在校学生一旦遭遇交通事故,往往需要休学接受治疗,休养周期漫长,不可避免地影响学业。上述案件中,小王父母为其安排适当的课外补习符合客观事实,期间产生的补课费用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与交通事故也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理应支持这一诉求。

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填补,是民事赔偿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外,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与学习的关键阶段,其合法利益理应得到充分保护。法院在确定损失数额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前提下,应给予相应赔偿,切实弥补未成年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助力其在身心康复的同时,维持学业的连贯性与稳定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梁溪法院

编辑:黄枫怡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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