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黄先生致电反映:在水濂山森林公园看到工作人员捕获了一条小鳄鱼,不知道是什么情况?
针对黄先生的疑问,记者从东莞市水濂山森林公园管理处了解到,此前,市民发现公园的濂湖水库有疑似鳄鱼出现,公园的巡查人员也发现这一情况。
经过多日的围捕,公园管理处工作人员成功将一条小鳄鱼捕获,并由相关部门移交至香市动物园。
3月27日,东莞市水濂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前,管理处接到濂湖水库有鳄鱼的情况后,迅速通过投放捕捉笼、撒网等措施进行抓捕。
3月24日清晨时分,工作人员通过撒网,成功捕获一条小鳄鱼,经称重,这条鳄鱼有1.26公斤。
该工作人员介绍,水濂山森林公园里的濂湖水库集雨面积1.22平方千米,主要功能为防火、防汛和防洪,兼具观景功能,水库还有一个游艇项目,不可能存在养殖鳄鱼的情况。此次捕捞的鳄鱼,怀疑为人为“放生”所致。
记者从香市动物园了解到,3月24日,该条鳄鱼被送至动物园,鳄鱼品种为暹罗鳄鱼,大概长40厘米,重1公斤多。虽然该条鳄鱼体型小,但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东莞市水濂山森林公园管理处提醒,进入园区,市民除了要看好老人小孩,防止溺水外,也请广大市民不要在水边嬉戏、嬉水、游泳、钓鱼和跨越护栏等,同时为保证水库生态平衡,禁止向水库放生任何鱼类,特别是鳄鱼、鳄雀鳝等危险鱼类。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任性“放生”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人将购买的野生动物放生到野外,因缺乏专业知识和科学依据,往往好心办了坏事。盲目放生外来物种可能导致生物入侵,可能会破坏景观的自然性和完整性,摧毁生态系统,危害动植物多样性,影响遗传多样性。而放生鳄鱼这种具备攻击性的生物,更是有可能对市民的安全带来威胁。
盲目放生尤其是放生外来物种,还可能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文字:东莞时报、记者 刘志斌编辑:李贤锋图片:东莞市水濂山森林公园管理处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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