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场

3月26日,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办的十大消费领域典型案件,帮助市民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构建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这十大典型案件分别是:

1.扬州市某瑜伽有限公司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案

2024年1月12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反映扬州市某瑜伽有限公司的协议中有“不为任何会员办理退卡和转卡”等格式条款内容。2024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与消费者签订的389份《某瑜伽会所入会协议》,均有“所有会员卡不可请假停卡,春节等其他长假属法定节假日,不支持停卡……我已知晓并同意以上某瑜伽会所会员制度,严格遵守某瑜伽会所制度,瑜伽会所拥有更改权和最终解释权”的格式化内容。当事人自2023年8月15日营业以来,与消费者签订的均为上述格式化的入会协议,截至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与消费者共签订协议389份,共计收款金额为833419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此类案件的查办有效遏制并警示了教培行业合同签订的不规范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宝应县某超市“反向抹零”案

2023年12月13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人举报,其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购买的猪蹄应收金额为62.16元,实收金额却为62.2元,称当事人存在反向抹零行为。经查,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当事人销售猪肉制品采取反向“四舍五入”方式进行收银结算,“反向抹零”交易流水330条,违法所得10.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15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重新制作收银系统,修改了收款方式。

【专家点评】“反向抹零”金额虽“小”,却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影响了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消费环境。

3.仪征市某摩托车电动车商行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案

2023年11月17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摩托车电动车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商行销售区域内发现1辆待售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该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中“CCC证书编号”一栏为空白。经该车生产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涉案车辆车型有“CCC”认证证书,随车合格证真实有效,但该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发证日期为2023年10月08日,而随车的《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标示车辆制造日期为2023年09月19日,此时该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尚未生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300元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未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

4.江苏某肥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案

2023年12月18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移送函,反映江苏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不合格。抽检报告结果显示,总氮(N)/%的检验结果为13%,不符合≥13.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复检,复检总氮(N)/%的检验结果为12.8%,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复合肥料共计5吨,进价2390元/吨,以2400元/吨价格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2000元,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相关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市场监管部门紧扣春耕等重点农时,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农民反映集中的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及不合格化肥等农资产品违法行为。

5.江苏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3月1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反映江苏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经查,2023年4月26日,当事人生产涉案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0具(规格型号为MFZ/ABC3),销售给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检验,该批灭火器磷酸二氢氨组分含量项目、筒体爆破压力项目和筒体壁厚测量项目检验结论不合格。10月17日,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剩余38具灭火器退回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退货后已通过拆除方式进行销毁,并提供了销毁记录和承诺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元,并处罚款3712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加强对灭火器等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可以有效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促进了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意识,加强内部质量管理‌。

6. 宝应县某影院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2月18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宝应县某影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影院店堂贴有告示“请自带3D眼镜观看3D影片”“3D眼镜需自购10元/副,不享受折扣”的内容。经查,影院内夹片款3D眼镜20元/副、成人款3D眼镜10元/副、儿童款3D眼镜10元/副,该影院没有提供免费3D眼镜使用的相关标志或说明。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的必需设备,消费者买了3D电影票,当事双方就已构成合同关系,影院经营者应依约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提供3D眼镜等设备,不得将应承担的服务义务转嫁给消费者。当事人单方面告知不提供免费3D眼镜,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该案的查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了消费环境,规范了市场秩序,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7. 扬州某乳胶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虚假交易案

2023年10月12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平台投诉,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某平台店铺由第三方公司运营,并在第三方公司的电脑上核查出刷单记录共计13条。经查,当事人通过联系老客户作为“买手”进行虚假购买、撰写虚假评价,提升店铺销量,虚假交易金额为6023.03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江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网络销售平台通过“买手”刷单不仅扰乱了平台评价机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影响消费者的购买体验。

8.宝应县某装饰有限公司消费欺诈案

2023年2月6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装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反复承诺为消费者提供的A品牌订制门实际为B品牌。执法人员通过查阅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并实地走访生产企业,认定当事人未履行经营者义务、未遵守诚信经营的原则,以虚假宣传的形式诱导、误导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经查,涉案货值5.2万元,当事人获利3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消费者和行业参与者应注意合同签订、价格透明、质量保证等方面的问题,以避免或减少纠纷的发生。

9. 邗江某餐饮店强制消费案

2024年5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扫码点餐选择人数后,炭火费为必点项,属于强制消费。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开始收取炭火费,共向消费者收取1902份的炭火费,价格为6元/桌(份),因存在优惠活动,实际违法所得共计380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邗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0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通过协商或者投诉方式解决问题,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 宝应县某百货店销售未经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4年5月7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店内发现32个待售的儿童玩具“萝卜刀”。经查,上述儿童玩具“萝卜刀”的生产厂家未取得塑胶玩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儿童玩具“萝卜刀”68个,截至案发已售出36个,涉案货值732.8元,当事人获利185.0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召回并退回未经认证的儿童玩具,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5.08元,并处罚款732.8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儿童玩具的产品质量直接影响儿童的身心健康,本案的查处对提升儿童玩具产品质量、规范儿童玩具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儿童人身健康安全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讯员 扬市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

校对 石伟

编辑 丁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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