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火灾索赔案件,标的不大,攸关各方利益。甲公司一审败诉,因些缘由,笔者接手代理上诉。尽管二审承办法官不止一次称赞笔者用心办案,制作的思维导图很清晰、很直观,但无法改变这是一起没有成功的上诉。思考二级法院的裁判思路,笔者仍有诸多不解,回顾办案历程,写成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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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2021年9月4日
甲公司作为承包人和乙方作为发包人签订《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方式,由甲公司对乙方位于37幢107室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2.2022年1月22日
甲方和乙方签署《竣工验收单》,对107室房屋所涉水电、瓦工、木工、油工项目进行验收,工程质量良好。
3.2023年7月8日11时24分
乙方因107室房屋发生火灾报警,消防大队出警。
4.2023年7月12日
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经调查:起火部位为37幢107室东北侧的卧室,起火点为卧室中部偏西侧。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火灾主要烧损家具及杂物,过火面积约20平方,无人员伤亡。
5.2023年7月8日
事发后,乙方回答警察询问家里是否有跳电时说“最近两天有跳电的情况,我小女儿房间的灯还有一闪一闪的情况”;回答过火面积有多少时说“烧的就是我小女儿的房间和旁边的衣帽间,家里其他地方被熏黑了,过火面积约20平米”;回答起火房间里有什么电器设备时说“就一个空调,一个台灯和一个电风扇”。
6.2023年7月10日
乙方小女儿回答警察询问家里是否有跳电异常时说“有的,我房间里的吸顶灯无缘无故自己变颜色”;回答过火面积有多少时说“烧的就是我的房间和旁边的衣帽间,家里其他地方被熏黑了,过火面积约20平米”;回答房间里开了哪些电器时说“灯和电风扇是开着的”。
7.2023年7月15日
乙方将火灾事故认定书及两张现场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甲公司负责人,甲公司获悉火灾后次日到现场查看。
8.乙方没有向甲公司提出过吸顶灯的维修。
9.乙方申请司法鉴定时,向法庭提交了损失清单,其中着火小房间的损失清单中包括“筒灯(63项)、吸顶灯(64项)、空调(71项)、惠普打印机(72项)、喵喵机打印机(73项)、小兔创意装饰台灯(74项)、玩具无人机(75项)、公主礼盒(76项)、落地电风扇(77项)、智能台灯(81项)”,但在2024年1月29日主动申请撤回上述第63、64、71、72、73、74、75、76、77、81项的损失索赔。除了63、64、71项外,其他七项均为乙方自己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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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
1.本案中,消防部门事故认定书上认定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 故可以排除其他非电气线路故障的原因。甲公司辩称起火点在卧室床上,但该部位无电气线路,该意见与消防部门作出的认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火灾现场平面图、乙方及其女儿关于吸顶灯发生事故前频闪、变色的陈述,可以认定起火点在卧室中部偏西侧上方吸顶灯位置。甲公司作为房屋装修(包括灯具、全屋线路)包工、包料的承包人,负有对其施工的装修工程及提供的装修材料在合理使用期限内不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安全保障义务。
2.案涉装修工程在2022年1月22日竣工,距2023年7月8日火灾发生仅一年多时间,包括甲公司提供的电气线路在内的有关装修材料尚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在该期限内因电气线路故障发生火灾给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的财产损失金额为149155.95元。甲公司对其中次卧电视机和酒柜门的金额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对于无法评估的损失金额部分,因乙方未提供小房间双层隔音铝合金窗及小房间不锈钢防盗窗的购买凭证,其仅提供了4套床上套件、6件衣服、3个包、8条被子的网络平台交易截图,法院结合火灾后的视频、乙方的网购证据及一般生活经验,酌定该部分损失金额为10000元。
关于租房损失,因火灾导致乙方及其家人无法居住使用案涉房屋,只能租房居住,由此产生的租房损失,也应由甲公司赔偿,综合修复所需的装修期间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8个月的租金损失12000元(1500元/月×8个月)。
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方损失17115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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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为如下六个方面,分别为:
1.一审判决认定“卧室中部偏西上方吸顶灯位置”为起火点是错误的,吸顶灯均为阻燃材料客观上不能燃烧,与火灾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起火点在“卧室中部偏西位置”明显相悖。
2.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一审判决没有排除空调、台灯、电风扇等七种电器引发火灾的可能,迳行认定吸顶灯位置是起火点没有事实依据。
3.被上诉人及其家人疏于消防安全管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对过火面积之外的房间进行重新装修并无必要。
4.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适用民法典第802条进行判决系适用法律错误。
5.被上诉人有故意隐瞒事故真相的故意。
6.程序违法。本案于2024年6月4日立案,立案前于2023年9月14日、2023年12月20日、2024年1月29日、2024年2月21日进行了四次证据交换,2024年2月28日进行一次谈话笔录,2024年5月14日还进行损失司法鉴定。在立案之前,一审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和司法鉴定都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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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对查明事实的表述
本院经二审审理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详见案情简介部分1~6)。
二审中,甲公司向本院提交小房间家具平面设计图、小房间室内家具实景图、小房间电力线路敷设实景 VR 视频及截图、小房间吸顶灯平面设计图、小房间吸顶灯效果图、吸顶灯3C 认证及合格证书查验网址、吸顶灯实拍图、吸顶灯实物样品、材料及水电竣工验收单、装修工程交付验收单、谈某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乙方提供的损失清单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
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甲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仅予以记载,未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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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甲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因火灾产生的损失。
二审法院未归纳案涉争议焦点。
甲公司发表代理意见时将争议焦点归纳为:1.案涉吸顶灯是否为火灾事故的起火点或起火原因?2.甲公司是否需要为火灾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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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的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起火点在案涉房屋卧室中部偏西侧上方吸顶灯位置并无不当。作为案涉房屋装修(包括灯具、全屋线路)包工、包料的承包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乙方在案涉房屋装修完毕入住后,在保修期内因电气线路故障发生火灾导致财产损失,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对火灾的发生及财产损失并无过错,无需自担责任。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确定的损失范围合法有据,一审审理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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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级法院判决的再思考
二审判决下达后,笔者反复研读二审判决,试图理解二级法院的裁判思路,发现有如下几个问题:
1.二级法院认定的起火点位置和消防大队认定的起火点位置不是同一个位置,认定起火点在“中部偏西上方吸顶灯位置”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认为在卧室中部偏西侧上方吸顶灯位置,消防大队认为在卧室中部偏西位置,这两个位置不是同一个位置。“中部偏西上方吸顶灯位置”是在屋顶,是安装吸顶灯的位置;“中部偏西位置”是在地面上,是书桌和榻榻米相接的位置。二级法院认定起火点在“中部偏西上方吸顶灯位置”,除了火灾事故认定书,乙方没有提供起火点是屋顶吸顶灯位置的任何依据。笔者至今没有明白这一认定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2.发生火灾时房间里有乙方自行购买的七种电器,均有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二级法院为何不排除该七种电器引发火灾的可能?
乙方作为原告对吸顶灯位置是起火点没有举证,二级法院也没有进行查明和论证。原告没有举证排除其他七种电器引发火灾的可能,法院对乙方放弃索赔的七种电器不进行审查,影响了案涉起火点事实的查明,迳行认定吸顶灯位置是起火点没有事实依据。
3.过火面积20平米,损失如何认定?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过火面积才20平米,其他房间只是熏黑了。但乙方申请对全屋进行损失鉴定,甲公司一直提出异议,认为只有过火面积内物品才是全损,法院不予理睬,鉴定机构不予理睬,以全屋全损(详见乙方的损失清单)进行损失鉴定,其中不乏安装在卫生间的热水器、客厅的电视机,以及未过火房间的水电装修等。以鉴代审,这种倾向很明显。
4.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是侵权纠纷,二级法院也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判决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没有查明吸顶灯是否有质量问题,没有论证甲公司有什么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缺少说理论证的判决,让人一头雾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