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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与房产背景
刘淑琴与陈建国是夫妻,育有子女陈悦琳、陈雨琳、陈萱怡、陈英华、陈琪瑶。陈建国与第一任配偶育有陈宇枫、陈柏豪,第二任配偶于1981 年 3 月 16 日去世。陈建国于 1984 年 12 月 6 日离世,生前未立遗嘱。
位于西城区一号的房屋,有8 间共同产权房,为陈建国、苏志辉、张宇轩三人共有。陈建国持有房产所有证,苏志辉、张宇轩分别持有《北京市房屋共有执照》。1983 年 11 月,在某某居委会见证下,三人立下字据,明确每人对 8 间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陈建国分得北瓦房东间一间(面积 14.67 平方米)及东房两间(面积共计 27.40 平方米)。
陈宇枫于2017 年去世,与孙婉悦(已故)育有子女孙琳萱、孙瑶琪、孙琪睿,孙琪睿于 2023 年去世,孙琪睿与妻子李慧敏育有一女孙晓娜;陈柏豪于 2014 年在台湾去世,未婚无子女;陈萱怡于 2016 年去世,与谷宇轩(已故)育有子女谷悦萱、谷萱琳、谷雨琳;陈英华于 2010 年去世,与前妻育有一女杜琳萱(曾用名:陈芳怡),与妻子王悦华育有一子陈轩宇。
(二)诉讼争议情况
原告陈悦琳、陈雨琳、谷悦萱、谷萱琳、谷雨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依法分割西城区一号陈建国名下房产,由陈宇枫、陈萱怡、陈英华、陈悦琳、陈雨琳各继承五分之一份额;二是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称该房屋为陈建国等三人共有,陈建国去世后,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拒不配合房产腾退和继承分割,故而起诉。
原告孙琳萱、孙瑶琪表示,房子是姥爷陈建国三兄弟共住,源自姥爷父亲,早年已析产。姥爷两任妻子,第一任是亲姥姥,妈妈陈宇枫是长女已去世,下面有舅舅陈柏豪及早年夭折的小姨。姥爷第二任妻子生育了陈悦琳、陈雨琳、陈萱怡、陈英华。陈柏豪已去世,解放前去台湾,偶尔回大陆探亲。自己与谷悦萱等一直有联系,对方起诉却未将自己列为房产继承人,母亲陈宇枫作为陈家老大,对家庭贡献大,虽曾用名陈琳萱,但不应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依法应作为原告参与继承分割,对房屋继承分割无其他意见。
原告李慧敏、孙晓娜未到庭,但开庭前向法院表明,由法院依法判决本案继承事宜,李慧敏放弃自己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并赠与女儿孙晓娜,孙晓娜表示接受赠与。
被告王悦华、陈轩宇辩称,认可继承人各占五分之一份额,但认为陈建国子女共6 人,应分六分之一。虽居住在此房,但未私吞房产,王悦华爱人在世时就交代要顾及兄弟姐妹。王悦华 1989 年嫁入后,陈建国其他子女对陈英华很关心,晚辈谈房产不能代表长辈想法,陈建国子女应亲自到法庭说明真实想法。该房是祖产,同意分割,王悦华家庭经济困难,孩子工作不稳定,自己已退休,无力购房租房,希望法院予以照顾。
被告杜琳萱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称,陈建国、第二任妻子为案涉房屋权利人,生前无遗嘱,二人名下案涉房屋应由四子女法定继承。自己作为陈英华女儿,在陈英华去世且无遗嘱情况下,对陈英华继承的案涉房屋份额有继承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的继承份额。
诉讼中查明,到庭原告不了解房屋居住情况。王悦华称自1989 年结婚就在涉案房屋居住,当时只有陈英华居住,现住北屋一间、东屋两间,房屋所有权证在自己手中,且东房已翻建二层。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陈悦琳、陈雨琳、谷悦萱、谷萱琳、谷雨琳等要求依法分割房产,明确各自继承份额并让被告承担诉讼费,目的是实现房产继承权益,解决房产继承分割纠纷。
(二)被告抗辩
被告王悦华、陈轩宇对继承份额提出异议,强调家庭经济困难希望照顾;被告杜琳萱主张依法确认自身继承份额。
(三)争议核心
涉案房屋如何确定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按原告主张的五分之一,还是被告王悦华、陈轩宇提出的六分之一,亦或其他比例。
原告孙琳萱、孙瑶琪等未被初始起诉列为继承人,其参与继承的诉求是否合理。
被告王悦华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在遗产分配时应如何考量。
如何确定各继承人对涉案房屋的具体继承方式,是实物分割还是其他方式。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陈建国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北瓦房东间一间及东房两间)由陈悦琳、陈雨琳、谷悦萱、谷萱琳、谷雨琳、孙琳萱、孙瑶琪、孙晓娜与王悦华、陈轩宇、杜琳萱共同继承,其中陈悦琳、陈雨琳每人享有五分之一份额,谷悦萱、谷萱琳、谷雨琳、孙琳萱、孙瑶琪、孙晓娜每人享有十五分之一份额,陈轩宇、杜琳萱每人享有三十分之一份额,王悦华享有十五分之二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继承人范围确定
陈建国配偶与父母早亡,涉案房屋由其子女继承。陈宇枫、陈萱怡、陈柏豪、陈英华均在陈建国之后去世,其配偶与子女继承相应份额。陈柏豪未婚无子女,无法定继承人;陈萱怡配偶已去世,其遗产份额由子女谷悦萱、谷萱琳、谷雨琳继承;陈英华遗产份额由配偶王悦华、子女杜琳萱、陈轩宇共同继承;陈宇枫配偶孙婉悦去世后,份额由子女孙琳萱、孙瑶琪、孙琪睿继承,孙琪睿去世后,其份额由配偶李慧敏与女儿孙晓娜继承,李慧敏将份额赠与孙晓娜。
(二)继承份额分配
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对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不均等。本案中,王悦华、陈轩宇不属于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其多分诉求未获法院支持,其他继承人也无多分或少分情形,故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因陈柏豪无继承人,涉案房屋由陈宇枫、陈萱怡、陈英华、陈悦琳、陈雨琳每人继承五分之一。陈萱怡的五分之一份额由谷悦萱、谷萱琳、谷雨琳共同继承,每人十五分之一;陈英华继承遗产的五分之一份额属王悦华与陈英华夫妻共同财产,王悦华享有十分之一,陈英华享有的十分之一份额由王悦华、陈轩宇、杜琳萱各继承三分之一,即王悦华享有三十分之四份额,陈轩宇与杜琳萱各享有三十分之一份额;陈宇枫的五分之一份额由孙琳萱、孙瑶琪、孙琪睿共同继承,每人十五分之一,孙琪睿份额由孙晓娜继承。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梳理人物关系与证据
对于原告方律师而言,此类复杂继承案件中,精准梳理多代人的人物关系是关键。在本案中,需理清陈建国两任配偶及众多子女、孙子女间的继承关联,明确各继承人身份及相互关系。同时,全面收集如派出所证明信、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共有执照、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为确定继承人范围及份额提供坚实支撑。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投入足够精力整理人物关系图谱,确保无遗漏,并将各类证据分类整理,以便在庭审中高效展示。
(二)紧扣法律条文据理力争
在庭审过程中,紧扣相关法律条文至关重要。本案依据多部法律规定,确定继承方式、继承人范围及份额分配原则。律师要对法律条文有深入理解,准确运用法律依据反驳被告不合理诉求,如针对被告王悦华、陈轩宇对继承份额的错误认知,依据法律规定清晰阐明正确分配方式。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持续加强对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研究,不断提升法律运用能力,在法庭辩论中做到有理有据。
(三)合理应对被告抗辩
面对被告提出的如经济困难要求照顾、对继承份额的异议等抗辩理由,原告方律师需冷静分析,合理应对。对于被告合理的经济困难诉求,可在法律框架内探讨适当解决方案;对于不合理的抗辩,如错误的继承份额主张,要通过严谨的法律推理和证据予以反驳。在本案中,律师清晰指出被告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成功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在实际办案中,要提前预判被告可能的抗辩方向,准备充分的应对策略,增强庭审应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