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与房产背景
李明宇与王素琴于1973 年 9 月 15 日结婚,二人皆为初婚,婚后育有子女李萱和李辉。王素琴的父母早于她去世。2023 年 4 月 21 日,王素琴离世。
王素琴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 的房屋,于 1999 年 12 月 21 日填发。此房屋购置于李明宇与王素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二)诉讼争议情况
原告李明宇、李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继承人王素琴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 的房产由原告李明宇继承。他们称,王素琴是原被告的母亲,李明宇与王素琴为夫妻,生育子女李萱、被告李辉。王素琴去世后,名下的这套房产应由李明宇继承。
被告李辉认可亲属关系,但表示母亲去世之事自己未被通知,直到原告起诉才知晓母亲去世时间。李辉称母亲在世时,该房屋一直由自己打理,母亲也曾表示房子不给父亲。不同意将房子给李明宇。
诉讼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各方对死亡证明、证明信、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据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案。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李明宇、李萱要求法院判决将王素琴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XXX 房产由李明宇继承,旨在确定该房产的最终归属,保障自身对房产的继承权益。
(二)被告抗辩
被告李辉不同意将房屋判归李明宇继承,以父亲曾起诉离婚、存在外遇,且母亲生前表示房子不给父亲为由,主张父亲不应分得房产,试图改变原告所期望的房产继承结果。
(三)争议核心
北京市西城区XXX 房产在王素琴去世后应如何进行继承分配,是如原告所请由李明宇继承,还是需重新考量各继承人的权益。
李明宇此前的离婚诉讼行为以及所谓的外遇情况,是否会影响其在此次房产继承中的份额。
李辉提出母亲生前关于房屋归属的言论,能否作为确定房屋继承的有效依据。
三、裁判结果
王素琴名下北京市西城区XXX 房屋中属于王素琴的 1/2 份额由原告李明宇、原告李萱、被告李辉平均继承,继承后,原告李明宇占上述房屋的 4/6 份额,原告李萱、被告李辉各占 1/6 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房产性质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XXX 房屋是王素琴在与李明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明宇与王素琴各占 1/2 份额。王素琴去世后,其所有的 1/2 份额转化为遗产,需进行继承分配。
(二)继承方式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若无上述情况,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本案中,当事人均未提供被继承人王素琴留有有效遗嘱的证据,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三)继承人及份额分配
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王素琴去世时,其父母已先于她死亡,第一顺序继承人仅剩下配偶李明宇以及子女李萱、李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王素琴名下房屋的1/2 遗产份额应由李明宇、李萱、李辉平均继承。最终,李明宇在原有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的 1/2 份额基础上,加上继承所得的 1/6 份额,共占房屋的 4/6 份额;李萱和李辉各继承 1/6 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法律条文
对于律师而言,在遗产继承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条文是关键。本案中,律师需要深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界定、继承方式、继承人范围及份额分配等相关条文。例如,准确运用法律条文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在无遗嘱情况下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的规定。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持续加强对民法典继承编等相关法律条文的学习研究,能够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法律依据,有力支撑当事人的主张。
(二)合理回应原告诉求
面对原告的诉求,被告方律师需合理回应。在本案中,针对原告要求房屋全部由李明宇继承的诉求,律师应从法律规定、家庭实际情况等多方面进行反驳。强调法定继承的公平性以及被告对家庭和房屋的贡献等因素。在实际办案中,提前预判原告可能提出的诉求,制定全面的回应策略,在庭审中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有理有据地进行反驳,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