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这样一件法治新闻。
2019年4月24日,云南玉石商人张有省在中间人张晓林和陶德军的促成下,将一块价格8000万元的翡翠原石卖给河北省知名钢铁企业董事长马某波。
马某波将翡翠原石切开后,发现价值不如预期,于是以“愿意再出几个亿买高档货”为由,让张有省、张晓林到缅甸再次收购原石与其交易,但是当他们将第二块原石带到马某波公司时,对方却要求退还第一块原石货款,还扣下了第二块原石。
2019年12月13日,张有省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随后,张晓林、陶德军也以同样的罪名被刑事拘留和逮捕。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原石产地溯源问题。
买方马某波主张,交易前卖方曾明确承诺该原石来自缅甸木那场口(业内公认的顶级翡翠产区),而实际上该原石是块危地马拉产料(市场认可度存在差异)。
基于此,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有省及两名中间人以虚构原石产地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
2021年4月,该案一审开庭。张有省一方邀请的云南当地行业人士出庭表示,双方的交易行为符合赌石的交易规则,赌产地是赌石的一部分,不应当被认定为诈骗。
2025年3月17日,本案一审宣判。一审判决书显示,本案的第一被告人张有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第二被告人张晓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陶德军无罪。
张有省和张晓林均当庭提起上诉。
我说一下我对这起案件的看法。
隐瞒玉石产地差异是否就能构成诈骗罪?
我的观点是不能。
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数不胜数,但不是所有的欺诈都是诈骗。
例如,我去菜市场买价格远远高于一般猪肉的“土猪肉”,结果商家用饲料喂养的猪肉冒充“土猪肉”卖给我,这肯定是欺诈行为,但这不构成诈骗罪。
这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为,充其量是“销售伪劣商品罪”。
例如,我去二手汽车市场用大价钱购买“99新美女自开10000公里一手精品车”,结果是个调过里程表的9手泡水车,这也不是诈骗,这是消费欺诈。
例如,我去网上买一个“正宗香港代购巴宝莉女士包”,结果给我发了一个东莞产的高仿女包,这也不是诈骗,这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例如,我在网上直播间购买一个缅甸玉手镯,结果店家给了我一个危地马拉玉的手镯,这是诈骗吗?
这也不是。
我并不是自说自话,有判决书为证。
以下摘自2024年2月4日,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案号为 (2023)粤12民终4110号“杨*、融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规定,融某商行、蒋*、宋*理应掌握其购货来源、货品性质等信息资料,翡翠饰品属于耐用商品,融某商行、蒋*、宋*应保障杨*的消费知情权。
融某商行、蒋*在“融XXX翡翠玉器”“融XXX翡翠”淘X店铺进行玉石销售时多次宣称其翡翠产地来自缅甸,并强调“假一赔十”“只售天然缅甸A货翡翠”,宋*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主页展示的个性签名亦为“缅甸纯天然翡翠A货”支持全国复检”,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融某商行、蒋*、宋*应承担证明其销售的翡翠产地来自缅甸的举证证明责任。由于杨*购买涉案翡翠饰品是基于其为缅甸翡翠,但融某商行、蒋*、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玉石产地来自缅甸,导致杨*购买涉案翡翠首饰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杨*有权主张解除其与融某商行、蒋*、宋*分别所达成的买卖合同。
关于融某商行、蒋*、宋*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由于现行的国家标准并没有对翡翠出产地作出规定,该院经征询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登记的广东省内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珠宝玉石鉴定机构表示无法对翡翠的产地作出鉴定意见,或其可开展的翡翠产地鉴定业务并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的司法鉴定资质业务范围,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融某商行、蒋*、宋*明知其翡翠商品并非来自缅甸却故意作出虚假宣传,故无法认定其存在欺诈行为。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返还货款,但未认定构成欺诈。
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杨*主张融某商行出售的翡翠出产地不是缅甸,提出融某商行存在欺诈行为,并以此为由要求融某商行赔偿其三倍损失。但由于现行的国家标准并没有对翡翠出产地作出规定,经询问广东省内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珠宝玉石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对翡翠的出产地作出鉴定。可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融某商行明知其翡翠并非来自缅甸却做虚假宣传,故本院对杨*主张融某商行存在欺诈行为的理由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我来总结一下法院的观点:
卖家既然自称说卖的是缅甸玉,那你拿出证据来,拿不出,买家可以解除合同;买家说卖家搞欺诈,卖的实际是危地马拉玉,但是广东省内没有机构可以做玉产地鉴定,所以也没法认定构成欺诈。
这里有一个点很有意思,广东省是我国做玉石鉴定水平最高的地区,尚且没有机构可以做玉产地鉴定,而这起案件中委托的两家鉴定机构却做出了“ 送鉴样品产地倾向于危地马拉”的鉴定结论,这一结果还是颇让人玩味。
退一步讲,即使广州有鉴定机构作出了玉产于危地马拉的鉴定,法院也不可能将案件定性为诈骗罪,移交给公安机关,最多认定构成消费欺诈,判决三倍赔偿。
所以说,我对这起“赌石第一案”以产地欺诈为主要理由认定为构成诈骗罪是不能认可的。
期待二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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