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望在今年出台、加快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强化种业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品种权保护催生新的商业模式……

日前,作为2025种子大会暨南繁硅谷论坛的三大分论坛之一,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论坛在海南三亚举行,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会上传递重要信息。本次论坛由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兆和种业有限公司赞助。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三大问题

近年来,我国种业市场规模逐渐扩大,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尤其是修订完善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套牌、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种业市场正常秩序和育种者合法权益。

但是,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仍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一些侵权行为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执法成本高,种子检测技术鉴定方法需不断更新完善,亟待进一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技术支撑、执法力度、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

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咨询委员会委员刘振伟指出,一是种子法配套规定、以及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标准、判定方法、纠纷调处方式等细则尚未出台,实践中对模仿性、修饰性育种行为的高压态势、震慑力还不够大。

二是品种权人维权证明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制度性问题依然存在,部门与地方协同联动机制不够完善,行政司法保护效力还有待提升。

三是部分自行组织的试验质量不高。近年来我国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数量依旧呈井喷式增长,但有不少育成品种多而不忧,同质化问题突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正是自行组织试验存在着未按实验方案实施、实验操作不够规范、管理不到位,甚至存在数据造假、缺乏诚信等行为。

刘振伟建议,加快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同时抓紧制定首批实质性派生品种名录、判定指南、鉴定技术标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全国品种DNA指纹数据库、林草品种标准样品库,加强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品种真实性检测能力,确保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有效实施。

刘振伟建议,完善种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高效衔接的机制,在举报线索、案件受理、证据移交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司法就地的实效性,及时跟进研究法律适用遇到的新问题,明确司法审判的规则,用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升案件的审判质效。

针对 解决品种“多乱杂”的问题,刘振伟建议提高对照品种标准,对自行试验在数量上作出必要限制。

要严格规范自行进行的试验,提高品种试验的科学性、真实性、权威性。 健全部省协同、标准统一的品种试验管理、操作规范和工作机制。 建立联合体试验主体、试验人员、管理机构的责任清单以及台账制度。

要建立可追溯制度,严格审查自行试验的试验方案,及时进行试验项目的过程检查,加大检查频率,开展品种审定的跟踪评价,加大违法处罚的力度,绝不让自行试验成为钻政策法律空子的灰色地带。

“只要上下同心,把思路理清楚,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激励原始创新和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一定能形成。”刘振伟说。


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刘振伟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农产品处处长王双正致辞


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冠兵致辞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副秘书长尤兰达·赫尔塔(Yolanda Huerta)线上致辞

新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望在今年出台

长期以来,种业界的“模仿育种”“投机取巧”“拿来主义”问题比较突出,甚至有“谁搞原始创新,谁就是冤大头”的说法。

在原始品种权利人与实质性派生品种(EDV)中建立利益分享机制,有助于保护原始品种权利人的权益,防止育种者在育种创新上过度“搭便车”。

加快EDV制度,业界对此期盼已久。

2022年3月1日,我国新修改的种子法正式实施,首次建立了EDV制度,成为国际上实施该制度的第70个成员和第89个国家。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的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党委书记李岩介绍,建立EDV制度,本质是在实质性派生品种商业化利用时,建立起原始品种权人与实质性派生品种人的利益联结机制。这可以有效保护原始品种权人的权利,特别是对鼓励突破性品种选育、鼓励种质资源原始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具体来说,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并得到品种权保护,但进行商业化开发前必须经过原始品种权人同意,并按合同约定给予其商业回报。

当前,我国已在EDV制度实施上已经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包括: 在主要农作物联合攻关组内开展试点,推动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出台,开展分子标准、判定指南、亲缘关系等方面技术研究,广泛开展实地调研和制度宣贯……

尤其是首次全面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扩大保护范围、扩展保护环节、延长保护期限、加大侵权处罚力度,并在建立EDV制度上细化制度安排。农财君在会上获悉,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发布实施。

在下一步工作上,有关部门将分类分步发布EDV目录; 制订判定指南,探索确定阈值、鉴定方法、流程等; 明确表型、分子鉴定机构条件; 组建涵盖育种、检测、法律、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库。

同时加强部门协作,强化技术、行政和司法部门紧密配合,衔接统一,能行政调解的则行政调解,减少司法判决,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证据互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更强有力支撑。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党委书记李岩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罗霞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崔野韩主持论坛

进一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我国品种权年申请量连续8年位居UPOV成员第一,品种权申请量不断增加,品种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作为品种权受理、审查和测试工作的具体承担单位,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针对行业反映时间太长、申请流程复杂、维权指导方面不够到位等问题,推出一系列针对性举措,目前已实现全流程无纸化线上办公,大幅提高了工作效率,得到申请人一致好评。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处长唐浩表示,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申请受理、审查测试过程中的问题。据介绍,目前中心已 树立了“333”的工作目标,即要在3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受理,在3个月内要完成初步审查,在三年内完成结案,要么授权要么不授权。

值得一提的是,“在三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已写入了即将出台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由原来的6个月缩减至3个月以内,没有特殊情况时在3个月内必须完成任务,“要么批要么不批”。

在2022年,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及南繁硅谷建设目标,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业植物新品种审查协作中心正式成立,旨在协助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在三亚开展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受理、初步审查以及自贸港内植物新品种权维权服务等工作。

经过三年的建设运营,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业植物新品种审查协作中心目前已能够独立开展相关工作任务,为广大南繁育种工作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服务。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日前,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以高水平司法推动种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2024年审结案件中评选出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5件并予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罗霞在会上对部分案例作了解读。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都是“标杆式案例”,案例类型全,包括民事案件13件、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1件; 既有判决结案的案件,又有调解案件; 既有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又有不正当竞争案件和合同案件。覆盖地域广,案例来自全国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3家法院。涉及品种多,既有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又有苹果、凤梨、月季、玫瑰等水果和花卉品种。

这些案例反映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的丰富和拓展,体现出坚持严格保护,切实维护创新主体和育种家合法权益;创新司法举措,不断提升司法保护实效;善用多元解纷,努力促成双赢多赢共赢;强化刑事制裁,筑牢种业安全法治防线的司法导向。

在涉“荃优822”水稻品种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认定邓某进等四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到二万元不等,严厉打击种业领域犯罪行为。

作为海南省政府设立的全省唯一民商事仲裁机构,海南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公信力居于全国前列。2024年, 海南国际仲裁院在三亚设立了中国唯一的首家种业仲裁中心——崖州湾种业仲裁中心。

海南国际仲裁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陈华君表示,相较于诉讼,仲裁具有专业、高效的特点,能够大幅缩短权利维护期限,希望广大育种科技工作者更多地了解海南仲裁,使用海南仲裁,化解种业纠纷。

本届大会上,《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种业仲裁规则》正式发布。规则明确,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植物、动物、微生物品种及其遗传材料的选育、生产、销售等环节,以及种业知识产权的代理、许可、转让等引发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种业知识产权财产纠纷及其他种业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海南国际仲裁院崖州湾种业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处长唐浩、 海南国际仲裁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陈华君、 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业植物新品种审查协作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副处长李靓靓、 北京先禾智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子非参与圆桌对话。

品种权保护催生出多种新的商业模式

随着品种权保护、维权的氛围日益浓厚,市场上也催生了多种与品种权保护相关的商业模式。北京种业协会知识产权分会秘书长、一知农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阙旭强在会上作了详细介绍。“品种权保护助力打造农业品牌,实现产业振兴。”

据介绍,与品种权保护相关的商业模式,一是品种管理公司,如BLOOM(葡萄)、SUNWORLD(葡萄)、美鸣(蓝莓)、富瑞科(蓝莓)、鑫容懋(猕猴桃)、九五农业(葡萄)、百果种业(百香果)、SVM(苹果)等水果管理公司。

这些公司不 育种不卖苗也不种植和 生产果品,只作新品种授权, 新品种(品种权人) 联合 苗木代繁公司、 品种管理公司 、 技术指导公司、 品牌策划公司、 种植公司、 收购商等有关各方, 构建“利益”共同体,合作打造以品种为核心的高价值水果品牌,打造 农业生产专业化、技术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实现联合体成 员持续共赢。

以拥有爱妃(Envy)苹果品种权的新西兰 ENZA Fruit(T&G Global 关联企业)为例。 去年初,该公司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侵权民事诉讼中胜诉。 在甘肃省一起未经许可种植的品种权纠纷案中获赔300万元。 诉讼案件成本约90万元。 T&G几乎在全世界寻找合适的品种,低成本获得新品种。

二是授权种植。这类模型为入门费+品种使用费。 以河南中桃联合种业有限公司为例,中国农科院某科研育种团队将部分新品种独占授权给中桃公司,中桃再分授权给各个繁苗企业,收取使用费。去年一小众品种的销售额超千万元。目前每年推出新品种进行开发和苗木销售,提成较高。

此外,还有“俱乐部模式”,部分品种按亩授权种植户(指定育苗企业)或授权育苗企业。这一模式常存在产业链条周期长、参与单位多、侵权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由于授权育苗企业难以统计实际数量,难以收取提成款,在推广面积与授权收益上较难取得统一和平衡。


山东登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颜理想在论坛上作报告


北京种业协会知识产权分会秘书长、一知农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阙旭强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知识产权部宁如在论坛上作报告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蒋协新、海南国际仲裁院三亚分院院长谢盛辉代表双方签署合作协议


中国农业大学农学院院长倪中福、河北众人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海平代表双方签署教授工作站合作协议


烟台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刘学卿与 海南芙锐思 植物新品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水果事业部总经理司荃文代表双方签署苹果新品种“烟香玉”独占实施协议

作者 | 张植宏

摄影 | 吴秒衡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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