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准确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我部研究起草了《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5年4月6日前反馈农业农村部。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gs@agri.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处收(邮编:100125),并在信封上注明“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

2025年3月24日

3月24日,农业农村部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5年4月6日前反馈农业农村部。其中涉及农药经营、使用的4种轻微违法行为列入免罚清单。

1.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

免罚适用条件:

1. 违法主体为使用农药的个人;

2. 使用的农药并非用于食用农产品;或者虽然用于食用农产品,但符合下列条件:

(1)不属于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

(2) 相关农产品未销售或者已销售的农产品未检出农药残留超标;

3. 两年内第一次发生该类型违法行为。

2.农药经营者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

而生产、进口卫生用农药

免罚适用条件:

1. 违法主体为依法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 可证的经营者;

2. 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

3. 相关卫生用农药未售出或者已按购买人 的要求退还货款;

4. 已将未售出或者退货的卫生用农药交由 执法机关处理;

5. 两年内第一次发生该类型违法行为。

3.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免罚适用条件:

1. 采购、销售的农药来源于合法主体;

2. 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

3. 未售出或者退货的农药已自行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间退回;已售出的农药已按购买人的 要求退还货款;

4. 两年内发生同类型违法行为不超过两次,且未因该类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免罚适用条件:

1. 未按规定备案不超过180日;

2. 该分支机构未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3. 立即自行改正或者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4. 两年内第一次发生该类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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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业农村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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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11-89183396

编辑/责编:张亚静

监制:张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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