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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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拥有最终话语权,监理人员主要负责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那么,在哪种情况下即使仅有监理人员签字的,也可作为结算依据?
上海三中院在《某某公司等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明确:
基于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委托关系,如果在施工合同等文件中明确约定了由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确认签证内容,则可以认定建设单位认可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签证。此种情况下,即使工程签证单上仅有监理人员签字而无建设单位盖章,该工程签证单依然可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据此,在以下特定情形下,仅有监理人员签字的文件,也能够作为工程结算的有效依据:
一、合同明确赋予监理签字权
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理人员对工程价款结算相关事项(如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具有签字确认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监理人员基于合同约定所签署的文件,可作为结算依据。例如,某施工合同中清晰规定:“对于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产生的额外费用,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纳入工程结算范围。”
同时,监理合同也约定监理人有权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并对相关费用变化进行确认。在此类合同条款约束下,若监理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变更等事项签字确认,该签字文件便具有结算效力。
二、形成监理签字结算习惯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可以作为确定合同内容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即使合同未明确赋予监理人员结算签字权,但在长期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形成了仅需监理人员签字,相关事项即可进入工程结算的交易习惯,那么此时监理人员的签字同样可作为结算依据,除非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某次签字不符合双方交易习惯或存在其他无效情形。
三、监理人员获建设单位单独授权
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单独授权监理人员对工程价款结算相关事宜进行签字确认,这种授权具有法律效力。
四、签字内容符合结算惯例且建设单位未反驳
当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内容符合工程建设领域的结算惯例,并且建设单位在知晓后未提出反驳意见时,该签字文件也可能被视为结算依据。
五、监理人员签字代表建设单位意思表示
若有证据表明监理人员的签字行为能够代表建设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其签字文件可作为结算依据。
周军律师提醒,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仅有监理人员签字的文件,在满足合同约定、形成交易习惯、获得单独授权、符合结算惯例且建设单位未反驳以及能代表建设单位意思表示等情形下,可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明确监理人员的权限,规范签字流程,避免因签字效力问题引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若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恰当的维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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