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上午,沭阳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走进被告人的家中进行了一场特殊庭审。
本案中的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至2021年间,在沭阳县城区实施盗窃作案7起,盗窃多人电瓶车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558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因中风导致行动不便无法到庭参加庭审。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为了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庭审顺利进行,承办法官决定打破常规,将庭审现场设在被告人家中。
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依次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庭审中合议庭向徐某某细致询问案件细节,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其释法明理,确保了被告人充分行使权利。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表示真心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对法院的体谅表达感谢,并表示已深刻认识到错误,自愿接受处罚。本案将择期宣判。
近年来,沭阳法院秉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下一步,沭阳法院将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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