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销售承诺赠送一个车位,房屋交付后,开发商却说合同中未写明赠送车位,营销公司作出的承诺与其无关,拒绝交付车位,应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A置业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其开发的某小区委托给B营销公司进行销售。孙某与A置业公司签订某小区商品房签约交款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房号、面积、交款金额,右上方手写“车位A063”字样,B营销公司销售员刘某在置业顾问处签名,A置业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


其后,A置业公司与孙某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合同中没有写明赠送车位。A置业公司以合同中未载明赠送车位,B营销公司未经其书面同意与购房人达成的约定,应由B营销公司自行承担责任为由,拒绝交付车位。孙某诉至法院,要求A置业公司按照承诺交付车位。B营销公司销售员刘某、景某出具证明,称孙某购买的房屋位于一层,根据当时的销售策略,是特价房屋,属于赠送车位范围。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签约交款确认单上标注的“车位A063”号码明确具体,B营销公司销售人员刘某、景某均认可孙某购买的房屋,根据当时的销售策略,属于赠送车位范围,确认单上标注的A063车位系向孙某赠送。赠送车位的承诺对孙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赠送车位的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A置业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履行赠送车位的义务。孙某作为一般消费者,有理由相信销售人员的允诺真实有效,A置业公司与B营销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综上,依法判决A置业公司向孙某交付车位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的允诺,同时符合“具体确定”和“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条件的,构成要约。该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负有履行义务。


本案中,商品房签约交款确认单上标注的“车位A063”号码明确具体,销售人员也认可该车位系赠送。孙某为了享受赠送车位的优惠政策,才购买案涉房屋。赠送车位承诺,对孙某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赠送车位的承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与销售公司之间虽然约定,销售公司在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做出的允诺,需经开发商书面同意,但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交付车位的义务。

在销售宣传中承诺“买房赠车位”以吸引消费者,履约阶段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写明”“销售公司单方行为”“开发商不知情”等理由推诿,不仅损害消费者信赖利益,更透支企业商誉。同时,法官也提醒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保持谨慎,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要认真核对合同重要条款,有附加内容的应在书面合同上补充,确保所有承诺和约定都以书面形式体现,避免因口头承诺无法兑现而蒙受损失。对合同内容有疑问时,可以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以保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供 稿:商丘中院白中哲、王菲

审 核:张宗磊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李鑫源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