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全面排查安全隐患,2025年4月份开始,永春县公安局将对全县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开展全面摸排。2024年度,永春县公安局总共查处违反《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案件238起,并依法处罚出租房屋房东、管理人员、承租人等238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用人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及时、如实向公安机关申报流动人口信息,对于未按规定采集、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警方提醒
登记、申报承租人身份信息是出租人的基本义务,如落实不到位,一旦房屋内发生案件或事故,不仅房屋将被责令停止出租,出租人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积极履行出租屋治安安全责任,如实登记承租人信息。登记的渠道如下:
01
线上申报
出租人自主申报流程
方法一:①微信关注“福建治安便民”公众号→②点击“办事大厅”并选择“房屋管理”模块→③点击“新增管理”并按提示搜索关联相关单位→④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点击“我的出租屋”模块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注销。
方法二:①进入闽政通APP→②点击“户政治安”→③点击“房屋信息登记”→④点击“房屋备案”(已备案登记的,此步省略)→⑤点击“住户登记”,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
承租人自主申报流程
①进入闽政通APP→②点击“户政治安”→③点击“居住人信息登记”,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
02
线下申报
公民携带居住登记所需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申报,如实提交以下 材料:
(一)《福建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三)居住地住址材料;
1.自有(亲友)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购房合同;
2.租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材料;
3.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读学校等宿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住宿材料;
4.其他能够证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法律小链接
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02
依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或者居住登记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来源 | 永春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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