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发布关于征求

《关于调整公租房保障有关政策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

通知

详情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公租房保障按类别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具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

2.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或者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

3.经民政部门核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离异三年以上或者丧偶人员、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具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

2.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或者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

3.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公布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4.离异三年以上或者丧偶人员、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具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

2.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或者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

3.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公布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4.离异三年以上或者丧偶人员、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未婚人员单独申请需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养老保险;

2.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或者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

3.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公布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人均收入标准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4.离异或者丧偶人员、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五)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在本地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且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养老保险,或者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

2.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或者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

3.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公布的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人均收入标准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4.离异或者丧偶人员、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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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规定

1.保障家庭成员认定

(1)申请城镇低保、城镇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类别时,具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的家庭成员方可纳入保障范围。

家庭成员中户籍迁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的国家统招大学本科及以下在校生、现役义务兵及服刑人员,不受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限制,可纳入保障范围。

因就学、服兵役(只限义务兵)、服刑等原因,自同一户籍迁出后又迁入的人员,户口年限按就学、服兵役(只限义务兵)、服刑前迁入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的时间计算。

(2)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类别时,全部家庭成员均可纳入保障范围。

2.家庭现有住房认定

(1)申请城镇低保、城镇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类别时,家庭成员的下列房产计入家庭现有住房:

①自有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区域内的宅基地;

②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③自有或者与他人共有的商业用房;

④征迁待安置的房产(包括货币安置方式);

⑤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离婚证认定的归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房产;

⑥已购买、受赠、受遗赠、继承但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房产;

⑦申请之日前5年内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有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⑧家庭成员的父母或者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能满足每个家庭独立居住且申请家庭实际居住的,计入家庭现有住房;

⑨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房产。

(2)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类别时,家庭成员的下列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区域内的住房计入家庭现有住房:

①自有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宅基地;

②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③征迁待安置的住房;

④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离婚证认定的归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住房;

⑤已购买、受赠、受遗赠、继承但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住房;

⑥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3.家庭收入认定

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计算方法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家庭结构以及当地政府财政能力、资源环境条件等因素,拟定或者调整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公租房保障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4.不予受理公租房申请的情形

(1)申请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类别申请:

①家庭成员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以外城镇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②家庭成员有未办理继承手续房产的;

③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2)申请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城镇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别申请:

①家庭成员虽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但其户籍所在地均为虚拟地址的;

②家庭成员虽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但其户籍所在地均为城中村的;

③家庭成员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以外城镇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④因就学等原因,户籍自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以外迁入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的在校大学生;

⑤家庭成员有未办理继承手续房产的;

⑥家庭成员中有入股办企业的;

⑦家庭成员中有个体注册但未享受免税待遇的(享受免税待遇的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税收优惠告知书);

⑧家庭成员拥有私家车或者现价值3万元以上营运车辆的;

⑨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3)申请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类别申请:

①家庭成员虽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但其户籍所在地均为城中村的;

②家庭成员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以外城镇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的;

③因就学等原因,户籍自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以外迁入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的在校大学生;

④家庭成员有未办理继承手续住房的;

⑤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类别公租房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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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方式

采取线上和线下两种申请方式,申请家庭可推举一名家庭成员作为代表办理公租房申请等手续。

线上申请:申请家庭登陆“冀时办”,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必要的材料;

线下申请: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填写《公租房申请家庭情况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工作人员录入公租房信息系统,或者由工作人员指导、协助申请家庭通过“冀时办”申请。

(二)审核程序

公租房实行“两级审核、两级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保障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公示、核准等工作。

1.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提交至区民政部门。

2.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至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应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对申请信息填报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各受理和初审、审核、核准单位应当退回其申请,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

1.主要申请材料

家庭成员身份证,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供户口簿。

2.其他证明材料

(1)公租房申请家庭情况申报表;

(2)家庭户口簿、居住证;

(3)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材料;

(5)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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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方式

公租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租是指向公租房保障家庭提供住房,由其按照规定缴纳租金。租赁补贴是指向公租房保障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按原政策执行,此后不再受理租金核减申请。

(一)实物配租

1.配租程序

(1)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公租房可租赁数量、住房需求状况等情况,制定公租房实物配租方案,优先满足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向社会公布。

(2)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进行实物配租。

(3)保障家庭配租公租房后,由其与公租房产权单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

(4)承租家庭租赁期满符合条件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

2.租金标准

(1)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公租房所在小区住宅平均市场租金(以下简称公租房市场租金)的0%收取(如有现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对应的保障面积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100%收取),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20%收取。

(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且每户最低35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公租房市场租金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下同)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20%收取(如有现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对应的保障面积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100%收取),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50%收取。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50%收取(如有现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对应的保障面积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100%收取),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4)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如有现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对应的保障面积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100%收取)。

已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家庭收入超过公租房保障最高收入标准,但其他情况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公租房市场租金的100%收取。

享受原“低保”“非低保”廉租房租金标准的保障家庭,按照家庭情况对应以上标准执行,原廉租房租金标准取消。

(二)租赁补贴

1.发放程序

对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自保障资格审核通过的下月起,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委托银行按季发放,于每季度末发放至保障家庭的个人结算账户。

2.补贴标准

(1)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平均市场租金的80%发放租赁补贴,如有现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对应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发放(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平均市场租金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下同)。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平均市场租金的70%发放租赁补贴,如有现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对应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发放。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平均市场租金的50%发放租赁补贴,如有现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对应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发放。

(4)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平均市场租金的30%发放租赁补贴,如有现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对应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发放。

3.其他规定

对首次放弃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再次放弃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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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后期管理

(一)资格动态管理

实行保障家庭年度审核、情况变化申报制度。保障家庭应每年按照申请住房保障的程序,按时申报家庭情况,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做出是否延续保障资格的决定;逾期未申报的,取消保障资格。家庭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相应类别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主动申报,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做出调整保障类别或者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家庭情况未发生变动、主动申请放弃保障资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取消保障资格后,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二)租金缴纳

承租家庭应当按照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等相关费用,无故拒不缴纳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租房产权单位应采取电话通知、上门催缴、张贴通知单、登报、司法程序等方式及时催缴租金。必要时,通知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催缴。

(三)房屋使用

承租家庭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承租家庭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

公租房产权单位负责公租房维修养护工作,并对公租房使用情况入户巡查,承租家庭应当配合。

(四)取消保障资格收回公租房的情形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租房产权单位应将相关情况同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通知腾退公租房;产权单位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居住的;

2.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4.损毁、破坏所承租的公租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5.利用所承租的公租房存放危险品或者从事违法活动的;

6.不配合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材料的;

7.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腾退管理

取消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从第2个月起按市场租金缴纳房租,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的,由产权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公租房。

五、其他

(一)其他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处理。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其他县(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来源:唐山市住建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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