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眼科医院被罚款;
详情如下:
唐山眼科医院被罚款
3月24日,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示一条行政执法信息,唐山市眼科医院因违反相关规定被罚款,详情如下:
唐卫医罚决字[2025]第F0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唐山市眼科医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唐卫医罚决字[2025]第Z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复制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2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2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3月20日
处罚机关: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了解多一些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九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涉及患者三人次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来源:新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