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重庆市档案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草案共7章44条,红色档案保护开发、数字档案建设等内容被融入立法,设立专章予以规范。
会议现场
随着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数字重庆建设等国家和市级层面重大战略、重点任务的推进,重庆档案工作规模不断扩大、领域不断拓展。尤其是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红色档案保护开发、档案数字化转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亟待规范。
草案第三章为“红色档案的保护和开发”设立专章,该章诠释了红色档案的定义,强化了红色档案的保护和开发,细化了红色档案目录、珍贵红色档案目录及珍贵红色档案保护等相关规定。
例如,第二十五条(珍贵红色档案目录)规定:“市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开展珍贵红色档案认定工作,建立本市珍贵红色档案目录,并将符合公开条件的珍贵红色档案目录内容予以公布”。
为积极推动档案数字化转型,草案还将数字档案建设纳入规定并设立专章。草案第四章规定,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对接收进馆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此外,草案鼓励市档案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数字档案共享利用平台,及时将有关民生档案接入共享平台,促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
上游新闻记者 郭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