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寻找他人而挟持人质的行为应认定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虽然二者均有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共同性,但是从二者的法定刑设置可以看出,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非法拘禁罪,因此一般认为绑架的目的是勒索巨额赎金或者提出重大不法要求。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对于因婚恋纠纷、家庭纠纷等引发,为寻找他人而使用暴力、言语威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行为有所节制的,因事出有因,不能认定为重大不法要求。因此,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出发,对此类行为认定非法拘禁罪更为妥当。

二、传销组织控制传销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如何定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未予规定,即只要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动机对于量刑可能会产生影响。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组织传销人员非法控制成员人身自由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条件。



三、为逼还贷款非法关押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司法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的债权人通常为达到要回欠款的目的,会直接非法扣押、拘禁债务人本人,但也不排除将债务人的亲属或者与债务人有密切关系的人扣留作为人质以逼迫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情况。《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并未限定"他人"的范围,也未对拘禁的主观目的作出限制,故只要实施了非法扣押、拘留的行为就可以认定非法拘禁罪。当然,如果为了索要巨额赎金或者实现重大不法要求而扣押人质的,则应认定绑架罪。



四、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应如何认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只能出于过失,而不能出于故意。该条款同时规定,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则构成转化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处所谓暴力,应当是指超出非法拘禁范围的暴力,同时,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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