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女士在某健身房购买私教课,并明确指定由资深教练张教练授课。张教练中途离职后,健身房未与李女士协商即安排其他教练接替。随后,该健身房门店转让变更运营方,新经营者与徐女士协商约定,将徐女士在原健身房剩余价值16070元的私教课,转化为新店三年健身卡6张,一年健身卡2张,转化卡型仅能赠送亲友,不得进行销售。徐女士将其中一张三年健身卡转送朋友正常开通后,后续欲再赠送其他亲友健身卡时新经营者不予配合开卡,双方协商未果,徐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健身服务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变更服务人员等行为,导致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具有人身、专业等信赖价值的服务丧失信任基础的情形下,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新经营者应承继原合同义务。本案中,徐女士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即解除双方服务协议,由被告新经营者退还相应款项,因原告已使用其中一张健身卡,结合抵算卡费的款项、会员卡的张数及使用年限,法院酌定已使用的一张三年健身卡折算款项为2200元,最终判决新经营者退还徐女士13870元。
法官提醒
当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解除合同。本案中,教练离职、门店转让及新经营者不予配合开卡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徐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绝大数健身房都适用预付式消费,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与健身房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将指定教练、退费规则等写入合同,并留存付款凭证、约课记录等证据。若遇类似“课程售出不退”“转让需扣高额手续费”等条款,可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发现教练离职或门店异常时,应第一时间与经营者协商,并通过录音、聊天记录等方式留存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权益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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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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