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有天堂,下有苏杭。苏州、杭州这几年发展的太好的,离上海近,政府支持力度大,又是长三角的经济中心。苏州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冶金、纺织、先进材料等产业具有亮眼的业绩。除了知名企业在苏州的基地外,还有诸如恒力集团、盛虹控股、沙钢集团、科达科技、思必驰等知名研发型企业。
据了解,苏州有90%的研发高科技型企业跟员工签署有竞业限制协议。但现实的情况下,苏州仍然有很多企业对竞业限制不是很了解,哪怕他们跟员工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而且有约40%企业跟员工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居然是无效的,在明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以后,把协议拿出来分析才发现无效。
那么,竞业协议在哪些情况下是无效的呢?企业在跟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又得重点注意什么事情呢?经查询判决文书网,搜索近1000份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后,我们发现,法院最终判决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主要情况有五种。
1、竞业限制对象不符
法律规定,只有掌握企业核心商业机密的高管、研发等员工才允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掌握企业商业机密,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所以,全员签署竞业限制、与普通基层员工签署竞业限制是不合理的,也是无效的。甚至有企业跟拌黄瓜的厨师也签署竞业限制,很明显是不合适的。当然,现实中,有些岗位是否适合签署竞业限制是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销售代表、仓管员等。这种岗位,看是非常基层,似乎没有必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但很多企业会通过一系列的方法,证明该员工掌握企业核心机密。如,证明销售代表掌握公司的客户名单、客户联络方式、报价与底价、销售策略等。所以,这类型的岗位需要特别注意。
2、未给或未足额给员工竞业补偿金
估计95%的员工都知道,签了竞业限制且离职以后,原公司需要每个月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在职时每个月的工资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这些都是无效的。但很多企业的法务或HR,可能会忽略一点,那就是未足额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时,竞业限制协议也会导致无效。在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时间节点,连续三个月未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协议无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城市规定的是一个月,例如深圳)。二补偿标准,很多企业可能会按当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进行补偿。但若要足额发放,则需要在职时每个月的收入作为补偿基数。补偿标准是不低于30%,但部分城市的要求是不低于50%。


苏州竞业限制调查公司-竞业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

3、竞业限制期超限
《劳动法》第24条规定,员工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部分是无效的。现实中,绝大多数员工是知道也明白这个条款。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得超过两年的竞业协议是建立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之上。如果双方因为股权转让、生意转让等行为而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它属于民事合同,这种情况下,竞业限制期限是可以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的也是有效的。
4、限制范围及区域过大
竞业限制范围过大的,则该条款无效。例如,原公司是做电商平台业务的,而要求员工竞业限制所有互联网行业。这明显是恶意扩大竞业限制范围,剥夺劳动者就业权利。再如,原公司只是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某项业务,而竞业限制协议则要求员工在全球范围内履行竞业限制,这也明显是不合理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只会导致竞业限制协议的某个条款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
5、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果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在相当不平等的条件下,及胁迫的情况下签署,则该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同时,如果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违反了法律相法规定,如侵犯了员工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妨碍社会公众利益的,则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总之,企业HR或法务,在跟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一定得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企业一般属于强势地位,既然剥夺了员工离职以后的相关就业权利,就应该在另一方面给予员工足够的补偿,以使劳动双方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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