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济南3月24日电(记者公雪)农村房屋不仅是农民安居乐业的基本保障,更是乡村发展的重要物质载体,承载着无数人的乡愁记忆,与乡村的整体风貌、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其他4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一举措旨在全方位保障农房质量安全,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筑牢根基。

《实施意见》围绕严格新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健全农房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三大方面,明确了13项重点工作,建立起涵盖农房用地、规划、审批、建设、使用全过程的管理制度。文件提出了清晰的工作目标:到2025年年底,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将基本建立;到2035年,全面建成完善的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将得到切实保障,建设品质大幅提升,“鲁派民居”新范式也将充分彰显。

在新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多项具体要求。乡镇人民政府需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合理布局宅基地和配套服务设施,在选址时尽量避开危险地段。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也将进一步规范,按照“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完善审批机制,乡镇政府要优化流程,提供便捷服务。同时,各地将提升农房设计水平,编制并推广具有地域特色的标准设计图集,确保农房设计符合规范。施工过程中,限额以下工程可委托专业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施工,限额以上工程需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乡镇政府要加强巡查,各部门要协同监管。房屋竣工后,需严格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建立住房档案。此外,各地还将积极开展现代宜居农房建设试点,鼓励建设绿色环保的装配式农房。

对于既有农房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同样做出细致规定。农村房屋用作经营的,产权人或使用人需确保房屋安全,未通过质量安全鉴定的不得用作生产经营。农房改扩建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标准设计施工,严禁违规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将加强对改扩建行为的监管,改扩建后未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同时,持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精准识别重点对象,建立动态监测和保障长效机制。此外,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危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为健全长效机制,山东将加强工匠培训管理,提升乡村建设工匠的技能和素质,建立工匠名录和信用评价体系。同时,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建立省级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农房建设管理“一网通办”。此外,探索建立农房体检、保险制度,鼓励产权人和使用人自查,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房安全保险试点,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次山东省五部门联合发文,是对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一次全面升级。通过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将有力保障农村房屋的质量安全,提升农村居民的居住品质,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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