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8年赵构任用秦桧为相,向金求和。
就在此前一年,淮西宋军投金的兵变令南宋军心受挫,南宋抗金也从积极转向了防守。
秦桧削去了大将韩世忠的兵权,议和后向金称臣,但是取回了开封府的河南、陕西之地,也算是外交的一些收获。
1140年金朝毁约,分三路南侵,重新占领河南、陕西等地,宋军在岳飞等将领指挥下,战果显著,一度离旧都汴梁只有45里。
但赵构十二面金牌诏岳飞班师回朝,当知道岳飞北伐效果显著再下诏让岳飞暂停班师已经来不及了。
1142年1月,赵构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了岳飞父子,和金朝签订了《绍兴和议》,称臣纳贡,换取停战和偏安一隅。
原文赏析:
熙宗合剌废刘豫,悉有中原地,屯田募兵,增设守备,与宋分疆。
史略:宋绍兴五年,金阿骨打之孙合剌嗣位。 是时刘豫数引金人入寇,为宋所败。 八年金人遂袭汴,执刘豫,废徙临潢, 因议以河南、陕西地与宋。 十年,兀术复自黎阳趋河南,撒离喝自河中趋陕西,尽夺所归地。 宋因诏诸将进讨。 岳飞等军屡胜,中原州镇,次第恢复。 而秦桧专主割地请和,诏飞等班师,兀术等旋复南寇。 十一年,和议始定,西复大散,东限长淮,皆为金境。
【译文】{金熙宗完颜合剌(là)废除了刘豫,完全占领了中原地区。他屯田募兵,增设守备,与南宋划分了疆界。}
《史略》记载:南宋绍兴五年(1135年),金朝的完颜阿骨打之孙完颜合剌继位。当时,刘豫多次引导金兵入侵,但被南宋打败。
绍兴八年(1138年),金兵袭击汴都,抓获刘豫,废了他的帝位,将他流放到临潢(内蒙古赤峰)。
宋金议和,南宋向金称臣,金朝将河南、陕西地区归还给南宋。
绍兴十年(1140年),完颜兀术从黎阳进攻河南地区,撒离喝从河中进攻陕西,重新夺回了之前归还给南宋的土地。
南宋因此下诏命令诸将进兵讨伐。岳飞等人的军队多次取得胜利,中原的州镇逐渐收复。
然而秦桧却主张割地求和,赵构下诏命令岳飞等人撤军,随后兀术等人又南侵。
绍兴十一年(1141年),和议最终确定,西边以大散关为界,东边以长淮为界,这些地方都成为金朝领土。
袭辽制,建五京,置十四总管府,是为十九路。
史略:金人以会宁府为上京, 临潢府为北京, 辽阳府为南京, 大定府为中京, 大同府为西京, 是为五京。 曰河北东路, 曰河北西路, 曰河东南路, 曰河东北路, 曰山东东路, 曰京北路, 曰邬延路, 曰庆原路, 曰熙秦路, 曰汴京路, 曰大名路, 曰咸平路, 后又分熙秦为凤翔、临洮二路, 是为十四总管府。 而五京亦曰上京、北京、南京、中京、西京等路, 共为十九路。
【译文】{金朝沿袭了辽朝的制度,建立五京,设置了十四个总管府,共十九路。}
《史略》记载:金朝将会宁府设为上京,临潢府设为北京,辽阳府设为南京,大定府设为中京,大同府设为西京,这五个城市被称为五京。
此外还设有河北东路、河北西路、河东南路、河东北路、山东东路、京北路等12个总管府。
后来熙秦路又被分为凤翔路和临洮路,这样一共有14个总管府。
而五京也分别被称为上京路、北京路、南京路、中京路、西京路等,总共19路。
闲散府九, 节镇三十六,防御郡二十二,刺史郡七十三,军十有六, 县六百三十二,城、寨、堡、关百二十二,镇四百八十六。 东极海,西逾积石, 北过阴山, 南抵淮、汉,地方一万余里。 自阿骨打至守绪,传九世国亡。
【译文】此外还有9个闲散府,36个节镇,22个防御郡,73个刺史郡,16个军,632个县,122个城、寨、堡、关,486个镇。
东到大海,西到积石山,北到阴山,南到淮河和汉水,金朝疆域方圆一万多里。
从完颜阿骨打到完颜守绪,一共传九位皇帝,金朝灭亡。
端倪解析:
金熙宗时期的金宋议和是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
在1137年,金熙宗下诏废除刘豫的齐政权,开始与南宋进行和谈。
1139年正月,金宋议和成立,南宋代替伪齐政权成为金的属国,对金称臣,金朝归还河南、陕西地区。
这次和议有几个重要的影响。
其一,它标志着金朝在对南宋战争中取得优势,南宋被迫接受成为金朝属国。
其二,这次和议也使金朝能够集中力量对付其他敌人,如辽东女真部落和西夏。
最后,这次和议对南宋内政有影响,使赵构暂时摆脱战争压力,专心处理内政。
不过这次和议并没有实现长久和平。
金朝主战派很快占了上风,1140年5月,金熙宗诏令兀术收复河南、陕西等地。
这次和议破裂,再次引发金宋之间的战争。
绍兴和议是南宋与金朝在1141年达成的第二次和议。
绍兴和议确立了南宋向金朝称臣的不平等关系,结束长达10余年的战争状态,形成南北对峙局面。
这个和议也直接导致了抗金名将岳飞的死亡。
和议划定宋金边界,南宋割让唐州、邓州以及商州、秦州的大半土地给金朝。
每年还要向金朝纳贡银25万两、绢25万匹。这对南宋经济无疑是一种负担。
绍兴和议也确定了“南自南,北自北”的原则,即原籍在和议规定的南宋境内的汉人归南宋,原籍在和议规定的金朝境内的汉人归金朝。
这使得北方汉人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成了南宋的敌国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