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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刑罚作为国家政权当中比较重要的一环,其发展历史非常久远。
自原始社会起,中国的刑罚制度就已经出现,至今已有四千多年历史。
其根本原因则是中国的法律制度出现得比较早,在发展的过程中已有了相对完善的体系。
每个时期的法律和刑罚制度都不尽相同,充满了当时朝代的特点及彼时的国家环境。
所以中国刑罚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拥有其自身鲜明的独特性。
这种特色在侧面也展现了中国文化的与众不同。
古代刑具
01.刑罚制度的发展
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中国,已经有了刑罚制度的记载。《尚书》提到舜禹时期,记载了有关当时刑罚的制度。
按照当时的制度,将贪污和抢劫杀人并为同一列,施以重罪。
可见在彼时,当权者非常重视参政人员的管理和整治,严厉打击贪污受贿、渎职等行为。
舜帝在位时,中国司法之祖皋陶制定了“昏、墨、贼、杀”四种罪名。
其中“昏、墨、贼”三种罪名为同一种量刑,而“杀”则直接判为死刑。
后来的统治者大禹去世后,中国的权力制度从禅让制变为世袭制,中国也迎来了第一个王朝——夏朝。
夏朝统治区域
步入阶级社会的中国,帝王为了镇压异己,保持社会稳定,法律和刑罚便成了最有效的方法。
《左传》中记载,夏朝时期确立了奴隶制社会特有的五项刑罚。
“墨”是指在犯人面部刺字、“劓”为割掉犯人的鼻子、“剕”则是破坏犯人的膝盖骨、“宫”便是破坏犯人的生殖系统。
可见自夏朝开始,各种肉刑和死刑成为刑罚制度的中心。夏朝之后的商朝,出现了更加严酷的刑罚。
《左传》中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这套刑罚制度主要以命令为主,而夏朝沿袭下来的肉刑也更加完整。
到了西周时期,其法律及刑罚制度沿用了商朝刑罚制度,并在此之上,又增加了徒刑和拘役等刑罚。
至此可以知道,在当时这种自由刑已经成了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且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环境,西周在肉刑的基础上增加了赎刑及流刑。
《左传》
到了春秋时期,法律有了明文规定,并将法律内容铸于铜鼎之上,供所有人了解。
刑罚的残酷程度与西周雷同,但成文法的出现令社会各界有了对法律的了解。这个时期的法律不再是神秘的,民众也有了对法律的意识。
战国时期彻底瓦解了奴隶制度,当权者们面临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各国陆续开始变法、改革。
这一时期便是我们所熟知的百家争鸣所发生的年代,其中的法家顺势成为各个国家为了强国所使用的强效工具。
在所有的变法运动中,当属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成功。商鞅在改革法制时,以非常严酷的方法建立了秦国的刑罚制度。
商鞅参考《法经》,增订了连坐法,即一人有罪,全家受罚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商鞅主张推行重罚,轻罪往往也会受到重刑。
并且,商鞅重新将西周的刑罚制度收拾起来,增加了肉刑和死刑的种类。
在这种可以称为严酷的法律和刑罚体系之下,非但没有束缚秦国的发展,反而让秦国迅速成为当时的大国之一。
秦王朝
商鞅变法推行之后,虽然其中刑罚制度残酷,却奠定了秦国后来一统天下的基础。
秦朝统一六国之后,在原秦国律法之下加以修改和完善,发展出非常完整的刑罚制度。
除却死刑和肉刑之外,又增加了徒刑、迁刑、财产刑和羞辱刑。
死刑的种类在这一时期有十几种选择,根据犯人所犯的罪行而定其死刑种类。徒刑有了不同的期限,并根据犯人性别而分别制定了劳役行为。
财产刑和羞辱刑各有特色,并依旧根据犯人的罪行轻重而定。秦朝时期,还有一种特殊的刑罚——俱五刑。
所谓俱五刑,便是同时具备五种刑罚,通俗说便是组合刑。
这种刑罚非常残忍,在施刑过程中,受刑者同时被施以五种肉刑,也是一种肉刑死刑并用的刑罚。
俱五刑的执行程序为,先于犯人面上刺字、再剜去鼻子、砍掉双脚,再将人打死后斩首示众,最后再将犯人尸体剁碎,在闹市中让民众观看。
这一刑罚的出现,体现了秦国刑罚之残酷,当时民众见此刑罚,自然不敢犯错。
汉高祖刘邦
短短十数年后,汉朝取代了秦朝,刘邦成为新的帝王。
他上位之后,首先考虑的是百姓民生问题,他抛弃了此前的法家思想,以道家思想治国。
前朝的残酷刑罚依旧被沿袭下来,却将肉刑的种类减少,增加了杖刑和弃市。
杖刑的数量往往数百,常有刑未完人已死的情况。
于是汉景帝继任之后便修改了杖刑数量,但其实这种将肉刑直接改为死刑的制度却依然没有改变。汉朝的刑罚制度却在中国刑罚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隋唐时期的法律和刑罚制度抛弃了此前三国时期的法律,参考《北齐律》之后修订了新的律法。
隋朝时期的《大业律》将之前的流刑和鞭刑做了修改,正式确立了封建制社会中的五项刑罚制度。但是因为帝王滥用人力,知法却犯法,令人民奋起抗争,叛乱不止。
唐朝建立之后,汲取隋朝覆灭的教训,重新制定了新的律法。
经过几代帝王的修改和订正,《唐律疏议》出现了。
《唐律疏议》中全面调整了所有社会关系法典,成为后世公认的封建社会最完善的法制。
《唐律疏议》
02.新刑罚制度
唐朝以后,出现了中国历史上具有承前启后作用的朝代,宋朝。新旧交替间,颠覆了之前朝代的不少事物。
宋朝的出现结束了五代十国时期混乱的局面,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
但因为这样颠覆性的变化,使得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冲突更加激烈。
宋朝在这样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其法律体系和刑罚制度出现了新的改变。早在唐宣宗时期,就出现了一种刑罚种类,折杖法。
唐宣宗时期的折杖法仅折合杖刑,到了宋朝,这种刑罚才得到了比较完善的发展。
宋朝建立初期,中国版图上出现了两种特殊的情况。
第一,因为五代十国时各地方混战,导致天下四分五裂,地方势力盘踞各处。
其二,五代十国时期各势力实行不同的苛政和酷刑,严重影响了宋初的稳定性。
宋太祖
为了重新稳固人心,在民众心中重新建立起新政权的威信,宋太祖实行仁政,主张宽缓刑罚,以仁治国的思想。
这种思想直观地反映在律法和刑罚制度上,宋朝的折杖法就此出现。
在刚稳定后周内的统治,新的王朝就要建立之初,宋太祖便命其臣工制定了折杖法。这项刑罚制定后,替代了之前的流刑、徒刑和笞刑。
犯流刑者,脊杖刑二十,根据流放的远近和年限,施以不同次数的杖刑。
犯徒刑者,根据犯人关押期限,施以不同次数的杖刑。
犯笞刑者,根据笞刑次数换成不同次数的杖刑。宋朝施以杖刑的官杖长约三尺五寸,大头宽二寸,小头宽九分。
折杖刑出现之后,流放者免除发配之远,徒刑者获得免役年限,笞刑者次数得到削减。
这么做的目的是省去刑罚的种类,符合宋朝推行的仁政,同时也为了稳定民心。
宋代折杖法
当官员对某一案确定量刑时,首先要宣告此犯人原本的刑罚。即此前五种刑罚的名称,再宣告本刑通过折杖法量刑后的处罚。
到了北宋末期,阶级矛盾变得非常明显,时常有一些案件发生。
宋徽宗为了稳定其统治,继续标榜仁政,更改了笞刑折杖的制度。
宋徽宗将笞刑原本折杖用的官杖改为小杖,又将所折数量再度削减。这一变更折杖数量的削减,其目的便是从轻处罚,稳固帝王统治。
到政和八年,宋徽宗再次修改了折杖法,除却徒刑三年之外,其余徒刑时间的折杖数量做出了递减调整。
折杖法在此次修改之后,折杖数量虽然减少了,可也出现了另一个问题。这种递减之法虽然看似给予犯人宽容,但对于受决杖的犯人而言,却反而加重了其刑罚。
这样一来,推行的新法规就失去了它原本要减刑的目的。
《宋刑统》
因此,宋徽宗在后来又将折杖法做了几项补充,将行决杖统计的犯人刑罚再降一等处罚,从而解决了之前新制度出现的刑罚加重问题。
宋朝南迁之后,时任帝王继续使用徽宗所制定的递减之法。
后来,折杖法再次减役,几类量刑互相折减,不但比之前的折杖数量少,还进一步延伸出各种刑罚间互相折减的关系。
折杖制度变得更加完善的同时,也体现了宋朝制度的新变革。宋朝时期,还出现了另一种刑罚,刺配。
刺配并不是宋朝首次出现,在历史上多个时期都有刺面之刑的出现。刺配则是将杖刑、黥刑和流放同时使用的刑罚。
宋朝刺配之法其本意是将其作为宽恕死罪的代用之法。
受此刑的犯人,首先要受杖刑,再于面部刺字,最后发配至边远地区或指定场所服役。
黥刑
宋朝初期刺配制度并非常制,到太宗时期,刺配人数才渐渐增多,施行范围逐渐扩大。
直至南宋孝宗时期,刺配相关的法条增至五百余条。正因刺配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它便失去了其制定之初宽恕犯人的本意。
黥刑的再次出现,既有悖礼法伤身之意,又非常侮辱犯人人格。宋朝黥刑根据犯人的罪行轻重,在面部或其他部位刺字或刺符号。
北宋前期,对于黥刺并无完整定制,但规定必须刺在犯人面部。北宋哲宗时期下诏,根据犯人所犯的罪行,规定了黥刺部位和具体大小。
到了南宋宁宗时期,刺配之法又进一步规范。这样一来,不仅令犯人受尽刑罚所带来的痛苦,也给押送犯人的将士带来劳顿。
不但没有减轻犯人的受刑,反而更加重了社会中的阶级矛盾。
银幕作品中对黥刑的刻画
03.宋朝刑罚特点
宋朝初期制定《刑统》时仍旧沿用了旧朝五刑制度,后来出现的折杖法经过几代修改,逐渐完善了宋朝的刑罚制度。
与此同时,宋朝又出现了具有特色的编配法,在五种刑罚大类之外,形成了集中可分别组合并适用于不同犯罪的刑罚制度。可是这种制度出现的黥刑,又让宋朝的刑罚制度倒退。
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后,虽然黥刑并没有明文规定消失,但前几个朝代并没有将黥刑纳入刑罚种类里。
宋朝因为阶级矛盾深重,再次使用黥刑用来镇压民众,加速了宋朝被推翻的速度。
宋朝的刑罚有主次之分,折杖法是主要刑罚中的执行刑罚。从折杖法的规定来看,其整体量刑是向着轻刑方向发展的。
但在宋朝历代帝王的实际运用中,增加不少次要刑罚,反而加重了犯人的量刑。
这种情况日益严重之下,最后导致犯人所承受的刑罚愈发残酷,许多犯人仅犯了很小的罪就被刺配,经常有人死在路上。
加上阶级分化,轻者愈轻,重者愈重,最后不但刑罚严酷,民众间的阶级矛盾也随之激烈。
网络图片
结语:
前文提到,宋朝帝王为了巩固政权,不断出台减轻刑罚的制度,以图标榜所谓仁政。但不断减轻刑罚并不能改变在施刑过程中的滥用之势。
虽然历朝帝王不断整饬这种现象,却依旧出现各种不符合规格的刑具。
滥用刑罚、滥用刑具,导致在处罚过程中不断出现死亡的情况。除却这些之外,宋朝不断涌现出一系列法外酷刑,如腰斩、凌迟、枭首等。
宋朝官吏在刑罚中拥有特权,有品官员贷免死刑、不施黥杖之刑。
这种特权和对普通民众残酷的刑罚对比,令民间大众心里压抑诸多不满。所以在宋朝,因为阶级矛盾而出现的农民起义不断出现。
面对这种情况,宋朝大肆扩展重法地区,占全国七成之多。重法地区的犯人无论何罪,一律重罚,而且这些地方如遇大赦,也无法免除其罪行。
这样的刑罚制度在某一方面并不公平,所以逐渐不能控制犯罪。
阶级斗争的频繁加上不断有外敌侵扰,让宋朝最终走向了灭亡。
资料出处:
中国刑罚制度发展演变探析
试析宋代配的刑罚内容
宋代刑法研究
宋朝新设刑罚制度及其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