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 “巨额打赏” 引发的纠纷增多。然而,近日,一起 “23 岁学生半年花 200 万打赏主播”的典型案例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猛,不仅成为人们娱乐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经济繁荣与恢复的重要力量。然而,诸如“23岁女生给打赏主播200万要求退款”这类纠纷也频繁引发热议。人们往往会说:打赏的钱应该可以退回来!我们应当明确,如果主播属于“合法经营”,那么就需要尊重法律与既定的消费关系,不能“看了电影喊退票”“吃了美味喊退钱”!那不成了“白嫖”了吗?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主播依靠才艺等等通过直播赚钱,也是一种需要保护的“知识付费”,这是对知识的敬畏,是对文化的敬畏,是对劳动价值的敬畏。

成年人解决问题的方式必须是“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该是“一哭二闹三上吊”。正如一位律师所说的那样:23岁属于成年人,其打赏效力原则上很难退回。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年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独立承担民事法律后果。23岁女生的打赏行为属于自主消费,若无证据证明其存在精神障碍或打赏时处于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状态,则法律推定其行为有效。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满足 “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等条件。若主张退款,需举证打赏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撤销事由。

报道显示,23岁的女孩在直播间看演出刷礼物半年多的时间。很明显,一次次的给主播“刷礼物”,而且跨度这么长时间,很难说是“胁迫”和“引诱”,主播是女生,打赏者也是女生,很难存在胁迫和引诱的因素。直播打赏本质上是一种消费行为,主播通过提供娱乐表演等内容服务,换取消费者的自愿打赏作为报酬,这如同我们走进电影院买票观影、在明星演唱会上购买鲜花支持一样,是一种公开透明且被广泛认可的交易模式,背后蕴含着契约精神。当消费者实施打赏行为时,就意味着接受了这种消费关系,认可了主播所提供的服务价值,并自愿为之付费。仅仅因为个人意愿的改变,就要求退款,是对这一消费合同关系的公然违背,更是对法律底线的践踏。

当下,部分消费者动辄无视法律规定,试图通过哭闹、舆论施压等方式来达到退款目的,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契约精神与法律的尊严。需要明白的是,直播也是拉动经济、促进消费的载体。直播也是劳动价值,也能促进经济繁荣、文化繁荣,如果让“我想退款就退款”恣意妄为,会让直播经济受到不小伤害。有关部门所倡导的“跟着主播去旅游”“跟着短剧去旅游”等等也就成了海市蜃楼。虚拟经济也是真实付出,不能让毫无道理的“不诚信”死搅蛮缠,而主播的付出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一个很浅显的道理是:我们去饭店点了美味佳肴,酒足饭饱之后能打着饱嗝说“诱导我吃了饭,必须退钱”?我们去电影院看了电影,能一边热议着精彩的内容一遍喊着“诱惑我看电影了,必须退钱”?我们去看了刘德华的演唱会,能一走出大门就要求“诱惑我们看演唱会了,必须退钱”?

与此同时,一些人在看到个别极端案例后,便急切呼吁对直播行业进行各种限制,如设置消费上限等措施。这种思维方式显然偏离了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的轨道。不能因为极少数个别人的不当行为,而对整个行业进行“一刀切”式的限制。对于直播消费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采取正确的方式去解决。一方面,要坚决打击主播方的违规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让违法违规者受到应有的制裁,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公平的消费环境。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没有合理理由,仅仅因为“后悔”或“想要回钱”就提出的退款诉求,不应予以支持。不能因为消费者嗓门大、舆论关注度高,就支持其“巨婴”行为,无原则地偏向某一方。只有平衡好消费者与主播双方的权益,才能实现直播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规范直播消费秩序,需要我们共同秉持法律的准则,坚守契约精神,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23岁女生给主播打赏200万要求退款,不是谁嗓门大谁就有理!法律的问题终究要“以法律为准绳”!合法的主播活动,显然也需要保护,因为直播文化等本身就是一种合法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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