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如何列被告,这听起来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谁应该承担责任就列谁为被告。话虽如此,但有时会过于线性思考问题,其实里面有不少讲究。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谁应该承担责任,有时不够清晰、没把握,原告认为应该承担责任的人,谁能保证法院也这么认定?所以,为了降低不确性风险,诉讼策略之一就是尽可能多的列被告,只要有事实或法律的关联,理论上有一定的可能性就可以考虑列为被告,以免“挂一漏万”,避免重复诉讼或导致应支持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当然,也不能随意乱列被告,风马牛不相及,明显无关的被告不应列进来,否则有滥用诉权的可能,招致被告的起诉索赔,带来诉讼风险。

其次,“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民事诉讼中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时候增加一个合适的被告,就意味着增加一个管辖法院的选择。“越近起诉越便利”,增加被告并选择就近、合适的法院起诉,意味着更高诉讼效率、更低成本,有时甚至会影响胜败几率。



上述是比较常见的“入门级”列被告学问,许多人都知道,但是有的人把握这个问题时,容易绝对化,以为被告越多越好。其实,这也是一种“刻板印象”,被告多通常更有利,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时太多也成问题。

为了方便阐述,下文把主张诉讼请求法律上必需的、主要期待其能承担责任的被告,称之为“必要被告”,那些为了增加诉讼利益、降低风险,可有可无的被告,则称之为“策略性被告”。下面列举一些乱加被告可能存在的问题。

首先,多一个被告意味着多一个主体要走诉讼程序,如果增加一个“策略性被告”,但该被告明显是个空壳公司,没有实质经营也可能没钱,那送达很可能会出现问题,会被动拖入公告程序,增加讼累。

又或者该“策略性被告”是境外主体,不仅送达时间会变长,诉讼还会因此变成涉外诉讼,涉外诉讼会影响级别管辖,本来基层法院的案件有可能变成中级法院管辖(这点是利是弊不一定)。另外,境外主体的判决生效时间也不同,境外被告的判决生效时间是30天,比国内主体的15天要长很多,这对上诉期的决策将产生重大影响。还有一点更重要,那就是涉外诉讼没有法律明确的审限限制。

如果境外的“策略性被告”与“必要被告”没有关联的话可能还好,如果两者有关联或者是同一个实际控制人的话,那就要好好考虑,会不会因此在诉讼利益上得不偿失,失去诉讼主动性。

再例如,如果原告与分公司有交易纠纷的,从方便日后执行的角度考虑,通常会把总公司作为被告,或者与分公司一起作为共同被告。但这种做法并不绝对,分公司和总公司一般不在一个城市,成本肯定会增加,如果分公司是有保障性实力、不怕无法执行的分公司,如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其实就不必大费周章。很多涉及这些被告的案件,在考虑“策略性被告”时,都有这方面的因素。

不过话说回来,有些案件列的被告,本意就不是期待其承担责任的,而是想让该被告知晓这件事的,例如一些行政诉讼,多的不说,懂的都懂。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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