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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屋交易背景
2016 年 9 月 17 日,经北京 Y 公司(化名)居间,李悦(化名)与王宇(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李悦将通州区一号房产,以 282 万元售予王宇。付款方式为:签约日付 8 万元定金,网签后,2016 年 10 月 11 日付 62 万元,10 月 30 日前付 92 万元,余 120 万元通过公积金贷款支付。李悦的房屋在某业银行(化名)设有抵押,需在公积金初审前解押。
(二)合同履行与纠纷产生
签约后,双方于2016 年 10 月 17 日完成网签。但王宇未按约支付购房款,截至 11 月 14 日,两笔款项延迟支付超 10 日,达解约条件。李悦于 11 月 14 日、20 日书面解约,认为王宇根本违约,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撤销网签、支付违约金 56.4 万元及承担诉讼费。
王宇不同意解约与付违约金,反诉称履约中自身无过错,2016 年 11 月 2 日,其欲与李悦及中介去某业银行办理解押,李悦反悔,此后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王宇认为李悦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56.4 万元及承担诉讼费。李悦反诉答辩称不同意王宇诉求。
第三人某居公司称,对李悦第1 项诉求听法院判决,第 2、3 项诉求与其无关。第三人 S 银行称,不知双方争议,李悦贷款截至 2017 年 6 月 27 日,本金余额 365680.48 元,房屋产权变更前需先清偿贷款。
经审理查明,因李悦提交网签资料延迟及国庆假期,网签推迟至10 月 17 日。李悦预约 11 月 2 日解押,因双方对解押当日付款金额有争议,李悦拒绝解押。按合同,第一笔 62 万元用于解押,网签推迟及后续行为表明,双方将该笔付款时间顺延至 11 月 2 日。合同约定第二笔 92 万元应于 10 月 30 日支付,因第一笔付款延迟,第二笔付款期限应截止至 11 月 21 日。王宇 11 月 2 日无支付 92 万元能力,但 11 月 4 日具备,因李悦拒绝解押和履约,导致王宇购房款未支付。
2016 年 11 月 5 日,王宇带齐款项找李悦遭拒。李悦发解约通知函,王宇认为其无解除权。关于违约金,双方各执一词。涉案房屋 2014 年 2 月 11 日设抵押,王宇表示若合同继续履行,可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至法院账户,代李悦清偿贷款,2017 年 9 月 18 日,王宇将 274 万元剩余购房款支付至法院账户。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李悦请求法院:
确认与王宇于2016 年 9 月 17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解除。
判令王宇配合办理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网签。
判令王宇支付违约金56.4 万元。
由王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抗辩
被告王宇主张:
不同意解除双方于2016 年 9 月份签订的合同。
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反诉原告王宇诉称:
判决李悦继续履行2016 年 9 月 17 日签署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一系列合同及附件。
判决李悦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6.4 万元。
所有诉讼费用由李悦承担。
反诉被告李悦辩称:不同意王宇的反诉请求,请求法院全部驳回。
(三)争议核心
王宇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
若王宇存在逾期付款行为,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李悦要求解除合同、王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双方关于违约金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裁判结果
原告李悦继续履行双方于2016 年 9 月 17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及第三人北京 Y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7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被告王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代原告李悦向第三人S 银行清偿所有欠款;第三人 S 银行于欠款完全清偿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悦、被告王宇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被告王宇于上述第二项代偿义务完成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悦支付扣除清偿欠款及相关费用后的购房余款。
被告王宇完成上述第二项代偿义务及第三项支付购房余款义务、涉案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后十五日内,原告李悦协助被告王宇办理涉案房屋(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原告李悦于涉案房屋(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上述房屋交付给被告王宇。
四、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李悦与王宇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二)违约行为判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李悦提交网签资料延迟、国庆假期等因素,导致网签时间推迟。双方约定第一笔62 万元购房款用于办理解押,网签时间的推迟及后续双方的行为表明,双方一致同意将第一笔购房款支付时间顺延至 2016 年 11 月 2 日解押当日。合同约定第二笔 92 万元购房款支付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30 日,在第一笔购房款付款日期延迟至 2016 年 11 月 2 日的情况下,第二笔购房款付款期限应截止为 2016 年 11 月 21 日。王宇在 11 月 2 日虽无支付 92 万元的能力,但在 11 月 4 日具备支付能力,且在第二笔购房款付款期限内,是由于李悦拒绝办理解押和继续履行合同,才致使王宇购房款未能支付,因此,王宇不存在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行为。
(三)合同解除与继续履行判定
由于王宇不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李悦以王宇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为由发出的解约通知函,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故而,对于李悦要求确认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相应地,对于李悦要求王宇配合撤销涉案合同网签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而王宇要求李悦继续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四)违约责任判定
因王宇不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李悦要求王宇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合同履行中断是由于网签推后、购房款支付期限需重新商定,双方在购房款支付问题上存在认识分歧。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王宇未对合同履行中断造成的损失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所以王宇要求李悦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注重合同条款解读与履行证据收集
作为被告(反诉原告)王宇一方,准确解读合同条款含义,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重收集能够证明自己依约履行义务、对方违约或存在过错的证据。例如王宇提交的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其具备支付购房款的能力,为自己未违约的主张提供了坚实支撑。
(二)合理运用法律规定与诉讼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王宇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指出李悦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以此为基础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请求。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合理陈述案件事实和观点,与法官保持良好沟通,增强诉求的说服力。
(三)关注交易细节与市场背景
房地产交易受多种因素影响,需关注交易中的细节以及市场背景变化。在本案中,网签时间推迟、解押时间与购房款支付时间的关联等细节,以及房地产市场政策等背景因素,都对案件走向产生了影响。全面了解这些情况,有助于在纠纷发生时,准确分析责任归属,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